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县五保供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五保对象是特殊的困难群体。实行五保供养政策,妥善安排五保对象的生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当前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提高。
二、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为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我县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原则,参照市内其它县市的供养标准,确定全县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供应标准为1200元(村供应的每年600斤的粮食不变);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供应标准为600元(村分配的口粮田不变);城关镇因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在本村无粮食供应,每人每年供应标准为2400元。同时,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三、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五保户供养水平。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农村税改办联合下发的豫财社〔2004〕89号文件精神,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乡镇政府根据供养标准和五保户人数,从农业税附加资金中划出,集中用于本辖区内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解决。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挪用、截留。
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各乡镇财政所根据乡民政所提供的五保对象档案和金额,经乡镇政府同意按季将供养经费拨给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所直接交给供养对象。分散供养的 五保户按月直接发放给本人,对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直接拨至敬老院使用。
四、加强对五保户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五保供养条件和程序确定五保供养对象,对原定五保供养对象进行重新确认,登记造册;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未保对象以及新增(减)五保对象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做到应保尽保,并建立公示制度,在乡(镇)、村张榜公布。进一步做好五保户管理的基础工作,各乡镇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档案,村要建立五保户花名册,县民政局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对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动态管理。
五、各乡镇要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五保供养的各项政策。各乡镇、村要建立干部定期走访和包户制度,建立和完善以乡镇敬老院为依托的基层五保服务网络,定期为五保户送钱、送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真正做到五保对象生活有人管、疾苦有人问。
六、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督促落实五保供养经费,共同做好农村五保户的生活安排工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乡镇民政所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五保供养资金和工作经费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