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镇平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镇平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AVIAV INFLUENZA)简称禽流感(A1)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烈性人畜共患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l)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我县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南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和省定专家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18936—2003)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作为采取扑杀等紧急扑疫措施的依据;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实验室(BSL—3)病毒分离和鉴定(包括神经氨酸酶亚型测定)作为最终确诊。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程序
1、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派有关技术人员抵现场进行诊断,在不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时,立即报告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畜牧兽医部门派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
3、疑似病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别由省和农业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或排除。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二级疫情:由省确定。
2、三级疫情:由市确定。
二、政府和部门职责
(一)政府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疫情控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县政府负责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发布封锁令,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
县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有关副县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畜牧、财政、计划、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具体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乡镇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及办公室,指挥部领导本乡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5、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7、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8、商贸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
9、司法部门: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应急措施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乡镇防疫组织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办公室(乡镇要报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病料送检。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进行消毒或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经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疫区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向县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县政府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疫区所在地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疫区所在地指挥部要立即启动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分析疫情,制定综合性应急控制和扑灭方案,各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职责立即行动,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各项具体措施详见附件
四、县、乡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发生疫情时,县指挥部应组织全县立即实行疫情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同时对市指挥部报告。疫情所在地乡镇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综合性控制和扑灭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县、乡两级财政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储备资金,要保留常年规模,优先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助标准:雏鸡2-3元/只,成年鸡12-20元/只;雏鸭3-4元/只,雏鹅4-6元/只,成年鸭18-20元/只,成年鹅25-30元/只;种雏禽10-15元/只, 成年种禽18-35元/只(根据品种、代次和日龄大小确定);其它禽类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等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
(二)物资保障
县政府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依托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县畜牧局建设和管理。
(三)技术保障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验室,负责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动物疫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四)人员保障
县、乡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其他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预案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
3、镇平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办法
4、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封锁
6、病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7、消毒
8、扑杀补助评估
附件1: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种类、数量)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可以和生物制品厂签订合同,交纳预定金代替,确保发生疫情时所需疫苗的及时供应。
(二)诊断试剂
高致病性禽流感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县储备库储备氢氧化钠不少于1吨,石灰乳、漂白粉、福尔马林、新洁尔灭、高锰酸钾等常用消毒药品视情况适当储备。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等。
2、消毒容器: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10毫升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等。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储备:县级不少于200个,乡级不少于50个。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1、应急物资储备于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县畜牧局负责管理,由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不得挪用。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
一、疫情控制预备队组建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2、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按照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其他。
附件3:
镇平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报告。接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二、疫情报告形式:实行日报、快报、旬报、月报和年报制度。其中日报为每日下午2点前报送,月报为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的疫情,年报为每年元月8日前报送。具体报表式样和报送方式按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三、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政府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固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具体事宜。要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耽误工作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禽种类、日龄、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扑杀数量、临床症状、专家现场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附件4: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病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公里范围内区域。
附件5:
封 锁
一、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病禽、同群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禽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禽、禽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禽及禽产品交易、移动。
(3)对易感禽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经监测确认健康的易感禽应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健康易感禽在封锁期间生产的禽蛋应用3%氢氧化钠溶液浸泡15分钟以上,晾干后再集中于密封完好的室内,用甲醛和高锰酸钾薰蒸消毒。
3、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顺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2)对相关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临时消毒设施包括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和移动喷洒消毒设施
1、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的大小为长10米与路面等宽,周围用土围起15厘米,底层铺塑料薄膜,上铺麦秸或稻草达15厘米厚,然后用5%氢氧化钠溶液将垫草喷湿,并始终保持该状态。
2、移动喷洒消毒设施:主要交通路口使用高压喷雾器,其他路口配备两个普通喷雾器,使用无毒、无刺激消毒剂对过往车辆及行人进行喷雾消毒。
五、封锁要求:每个路口设立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把守,每班至少四人,其中一名公安人员,负责维持秩序;一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负责防疫技术;两名消毒人员负责对过往车辆、人员喷雾消毒。小的便道路口实行暂时截断,停止使用。
禽粪便及垫料无害化处理办法为堆积发酵。要就地堆起,外用不少于5厘米厚的泥土密封60天。
六、扑杀:参加人员都要穿戴防护隔离服,16层以上的口罩,重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
扑杀要在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禽类可用柴油将其全身喷洒均匀然后焚烧的办法。
七、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病禽及同群禽按规定处理后,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观察,并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县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附件6:
病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详见国标《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
附件7:
消 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选用氢氧化钠,配成5%的溶液浓度。
3、备有喷雾器、火焰射枪、消毒车、消毒容器等。人员要穿戴消毒防护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靴等)。
二、消毒
1、养殖场的金属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或浸泡方式消毒。
2、圈舍、场地可采用先喷洒消毒液,再撒生石灰,然后薰蒸的方式,每周一次。
3、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等可能被污染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温灭菌等方式处理。
6、车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喷洒消毒液的方法进行。
附件8:
扑杀补助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禽(包括病禽)、禽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评估小组:由省指定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病禽及同群禽、销毁的禽类产品和其他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三、评估结果:须经评估小组签名,经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四、评估执行程序:按国家规定评估程序执行。
五、评估登记:动物种类、代次、日龄、体重、性别、数量。
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对下列对象不予补贴:运输、屠宰、贮藏等经营单位或个人;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