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镇平县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2004年在全省范围内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实行对种粮农民(含有国农场)直接补贴政策。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直接补贴方法
(一)补贴资金数额的确定和分配方式。2004年全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数额按不少于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计算确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和省政府要求,直补资金分配遵循“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乡落实到户”的办法。省对市、市对县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应纳农业税额和1997年至2001年五年间年均粮食总产量及收购保护价粮数量三个因素,原则上按照6:2:2比例计算确定。市分配我县补贴资金1121万元,全部按照政策要求用于对种粮农民的兑付工作,专款专用。
县对乡镇、乡镇对农户的补贴资金,根据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计税面积和县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全县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二)补贴资金的兑现办法。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每户农民的计税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额,在公示确认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于5月15日前将《粮食补贴通知书》发到每个农户手中。《粮食补贴通知书》由省统一编制软件,县统一编号,乡镇财政所微机打印,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业人员逐村逐户发放,必须由农民本人签收,严禁滞留棚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要求,兑现补贴资金采取直接抵顶应缴纳农业税的办法。农民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乡镇财政所等额抵顶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乡镇财政所将抵顶的农业税及附加汇总上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从“粮食补贴资金”专户拨入乡镇政府“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专户”。6月30日前兑付补贴工作基本结束。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办法。县财政部门在县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补贴资金”专户,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财政部门要逐乡镇派驻补贴资金兑付监督员,明确责任,全程进行监督。每一兑付工作日结束后,监督员都必须在“补贴资金兑付底册”上签名。县、乡要逐级上报《补贴资金兑付日报》。
二、实施步骤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6日——4月l6日)宣传发动。为确保宣传政策和口径的统一,省统一印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通告》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宣传提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做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4月17日——4月25日)制定补贴落实方案。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根据上级政策和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广泛听取农民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补贴落实方案。县财政部门要将实施方案(包括农户的补贴测算情况),于4月20日前报市直补办公室。各乡镇要把具体的直补方案于4月22日前报县直补办公室。
第三阶段(4月26日—6月30日)组织实施。根据全省工作要求,省对各地上报的具体补贴落实方案进行审核,报经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于4月30日前批复到县(市、区)。我县要在方案被上级批复后,尽快做好对所属乡镇补贴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5月15日前将《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到农户手中。
三、加强领导,确保直补工作顺利进行
粮食直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为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县成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从财政、农业、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并实行集中办公。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认真组织,确保扎实推进。
在粮食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五到户”: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严格执行“四不准”: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用补贴抵顶以前年度农业税尾欠和各种债务及收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廷补贴兑付时间。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直接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