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民增收,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通知》(宛政〔2004〕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农民,核心和关键是增收。实践证明,通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转岗就业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对推动农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县是农业大县,现有农村劳动力42万人,农闲季节大部分闲置在家,且70%以上是农村青壮年,目前虽然已有12万人在外务工经商,仍有20多万劳动力有待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非常艰巨。为此,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为依托,坚持面向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的方向,以引导性培训为基础,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兼顾岗位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我县农村富裕劳动力的就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目标任务:2004—2005年,全县对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万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对3000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1000人开展岗位培训。到2010年,全县培训农民工要达到15万人,其中引导性培训5万人,职业技能培训2万人,岗位培训8万人。
三、分层次,有重点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分为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三种类型。
引导性培训: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由劳务输出地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引导性培训。帮助他们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主要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培训。引导性培训是政府支持下的公益性培训,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政府财政支持,在输出地乡镇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短期职业技能示范培训项目,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督、农民收益”的原则组织实施。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为、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时间15—90天,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具体培训工作由各类培训机构承担。当前,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作等用工量大的行业技能培训。
岗位培训:用工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责任。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用工单位要定期抓好新技术、安全生产等知识的岗位培训。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纳入用人单位的成本核算。
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扶贫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紧密配合,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县农广校、职业高中、农村成人学校要成为农民科技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农村普通中学要开设职业培训课程。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县级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科技培训中心,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不管是公办、民办,均可以承担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培训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要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壮大办学实力,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结合,并与劳务输出机构和用人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需要,采取订单培训、委托培训、校企联合等形式,开展定向培训,确保培训转移就业率。认定培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必须把就业和培训挂钩,要把是否拥有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的订单和转移的职业介绍能力作为条件,择优确定。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培训责任。农业部门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牵头部门,在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招标、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培训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劳动部门要做好劳动力输出工作,负责审查颁发职业资格证、技能鉴定证和劳务纠纷仲裁工作;教育部门在组织本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参与转移培训工作的同时,负责培训学员学历的认定;建设部门重点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的转移培训工作;科技部门要利用各种科技培训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扶贫部门要重点做好扶贫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也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积极参与转移培训工作。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要突出重点,今明两年要以外出务工相对集中的乡镇为重点,开展由政府财政补贴的短期技能培训,全县每年完成1500人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主要是探索培训机制,为我县经常化、规模化培训奠定基础。2006—2010年,要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加大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力度;2010年以后,要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使农村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岗位技能与全市现代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服务管理,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具体政策,取缔不合理收费,简化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一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服务政策,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工会、妇联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协调解决劳务纠纷等服务,帮助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解决进城务工的后顾之忧。二要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豫发〔2004〕4号)精神,加大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促进农民向城镇转移。三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四要认真做好对农民工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服务及计划生育、治安管理服务,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的入托、入学问题,并妥善安排解决,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开展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以主管县长任组长,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扶贫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镇平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组织、协调好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同时,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方针政策和外地先进经验,积极宣传那些经过培训、艰苦创业、取得显著成效的务工人员,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为做好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