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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关于印发镇平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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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镇平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镇平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做好我县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包括:
1、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2、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3、重特大火灾安全事故;
4、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5、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7、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8、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
9、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
10、重特大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11、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镇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镇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备案。分工如下:
1、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
2、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
3、重特大火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
4、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制定;
5、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公安局和县交通局分别负责制定;
6、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建设局负责制定;
7、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质监局负责制定;
8、重特大水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交通局负责制定;
9、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制定;
10、重特大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
发生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听从镇平县人民政府指挥。
第四条 具有重大危险源或存在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并报镇平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有关部门要落实组织、技术、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等项保障措施,建立完善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3、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4、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疏散人员。
5、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6、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7、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8、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立镇平县人民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事故急救指挥部”)。
组织机构
总指挥长:镇平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指挥长: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全监管局、公安局 、建设局、消防大队、交通局、卫生局、电业局等部门行政正职。
工作职责
1、负责指挥领导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z  2、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3、负责事故报告,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第七条 成立镇平县应急救援呼叫服务中心(电话为5920111和“110”,简称中心)。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接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报告,掌握事故情况;
2、通知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导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预案启动
第八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必须将发生事故的情况,当即报告给中心,由中心负责情况传报和指令下达。
第九条 镇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必须及时了解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及地址;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和事故原因;
4、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及事故的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联络电话等。
第十条 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调动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第四章 应急救援工作分工
第十一条 在事故急救指挥部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应对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一)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预防和制止各类破坏活动,维护治安。组织抢救伤亡人员,疏散群众。对肇事者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二)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对伤亡人员进行医疗救护或转移安置。建立伤亡人员医疗档案,准确掌握伤亡情况。
(三)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置,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四)消防部门负责扑火救灾,负责伤亡人员救援和事故区域内的人员的安全疏散。
(五)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指导、督促工作,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及各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救援的协调工作。
(六)建设部门负责调用各种建筑施工机械,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七)交通部门负责应急运输车辆的调度及抢险救灾物资的疏散运输。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控制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
第十三条 事故急救指挥部根据事故的类别、严重程度和涉及的范围,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力量,如现场抢险、医疗救护、现场秩序维持等。
第十四条 有关乡镇和部门必须向事故急救指挥部提供有关的详细资料和情况,密切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辖区内(包括乡镇辖区)所有单位的抢险设备、物资都必须服从事故急救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急救指挥部应组织或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不服从指挥,严重影响事故救援,造成事故伤亡增多、损失增加、事态扩大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预案对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安委会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和协助上级进行事故处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九条 为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对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建立专项档案,制订防范监控预案,确保重特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控制,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不断修改完善各自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本办法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组织保障,人员保障, 物资、设备保障及技术保障上抓好落实,以确保各类预案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有关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各部门制定的事故救援预案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