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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民营经济小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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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民营经济小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镇平县民营经济小区入驻企业优 惠 政 策
 

  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进一步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小区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民营经济小区的实际,对入驻民营小区各类企业具体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1、凡进入民营经济小区的企业,要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各相关乡镇按《土地法》规定,根据本地工业用地实际,以最优惠的价格让利企业。
2、民营经济小区涉及乡镇都要组建管委会。凡进入民营小区的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各项手续由涉及乡镇管委会全程服务代办,由企业主提供有效证件和规定的费用交管委会,属县级审批权限的,手续完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市以上审批的,由相关单位积极协助办理。
3、民营经济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不得进入民营经济小区进行任何名义的检查、验收和收费;经批准后对企业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帮助改正,不得进行违规收费和罚款。一经发现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4、民营经济小区内“五通一平”等基础工程,由涉及乡镇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在企业施工前配套到位。
5、对进入民营经济小区投资新建项目,建设期间所涉及的文物勘探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排污费、震害预测费、墙改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收费,各单位均不得征收。
6、企业建成投产后,税收由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外,其它各种规费由小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委托集中统一征收。
7、为了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由民营经济小区所在乡镇按企业对乡镇财政实际贡献的20%给予奖励。
8、对进入民营经济小区的企业,优先保证电力供应。
9、凡进入民营经济小区的项目,建设期间和投产后的规费,由小区管委会协调物价部门参照县工业园区的执行标准核定,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10、对进入民营经济小区的企业,由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部门根据企业授信程度和实力,优先支持企业发展。
11、凡在小区内注册经营的外来投资业主及企业聘用的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优先办理户口手续,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与城镇常住人口同等对待。
12、进入小区的企业在建设期间的用工、用料、车辆运输等,由企业自主安排,乡镇政府要与物价部门制定出本地地材最高限价,防止哄抬物价,无序竞争。凡发生地方个别群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及时予以严处。
13、凡进入小区的企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自主确定工资、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自主选聘、辞退职工。
14、以上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为:城关城郊民营小区、石佛寺玉雕湾工贸小区、镇平县石雕工业小区、曲屯汽车附件工贸区、柳泉铺建材开发区、遮山二机厂民营小区、老庄杏花山石材小区、侯集镇民营经济小区、贾宋镇塑料制品工业小区等民营经济小区。
15、以上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