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阵地。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县的教育事业也呈现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民办教育正逐渐成为基础教育的有益补充。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管理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教育改革形势的不断深入,我县的民办教育事业有了较快发展。止目前,全县共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164所,其中中小学15所,幼儿园149所,教职工1181人,在校生16409人。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是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最基本条件。但目前我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存在着诸多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学校办学思想不端正,急功近利,以学经商。办学条件差,房舍简陋破旧,接送车辆不合格,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二是非法办学,不申请、不申报,不接受教育部门的管理;三是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学生健康不能保证等等,这些问题若不加强管理,认真解决,势必危及学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各乡镇、县直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措施,切实把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认真做好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局作为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审批机关,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南阳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把审批关,要会同公安、卫生、建设、交通、安监等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资金保障、房舍、设施、车辆、从业人员资格、健康状况等办学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凡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审批;对条件完备、手续齐全的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同时每年要对已批准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年度检查,年检合格的,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证书上加盖印章,年检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民办学校将予以注销,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健全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考核机制,加强对校长(园长)的安全教育;要责令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公安部门重点要合理规划和设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强化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交通秩序;要配合教体局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出租屋、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及时排查各种治安隐患;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地区巡逻,尤其是做好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部位的治安巡逻,并在治安情况复杂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地区设置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按照客运要求,坚持年审制度,严查超载车辆,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杜绝故障车、无牌照、拼装车进入学校(幼儿园)。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及校内饮食店、小卖部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要严把校园食堂的卫生准入关,督促指导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确保食堂硬件、软件都达到标准。要制订措施,健全民办学校(幼儿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对学校(幼儿园)饮食卫生、食品采购、预防接种、防治传染病以及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民办学校(幼儿园)学生有一个健康、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建设部门要按照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对学校的教学设施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
广电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教育、卫生、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载体,加强对学校安全教育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注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乡镇长是本地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负总责。
各民办学校必须自觉接受县教育体育局的管理,严格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南阳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办学。对民办学校中存在的非法办学,校舍或设施有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乱收费、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不接受县教体局和乡镇中心校管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办学和被教体局明令取缔的学校仍然继续办学的,教体局依照法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民办学校(幼儿园)健康发展
为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管理,县政府已成立了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教育、公安、卫生、建设、交通、安监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解决民办学校(幼儿园)监督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教育、公安、卫生、交通、城建、工商、安监等部门要详细制定民办学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本单位、本部门职责,督促并指导民办学校(幼儿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校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各项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对于在民办教育管理中由于工作不力或疏于管理而造成责任事故和严重结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