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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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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对于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文件)及宛政价调办〔2006〕1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标准和代征单位
1、住宿业。不分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按经营收入的1.5-3%计征,由县地税局代征。
2、餐饮业。包括宾馆、招待所、对外营业的餐厅、食堂等,不分企业性质,按营业收入的0.5-1%计征。对不能准确计算其营业收入的餐饮业主,按单间数量每间每月30元计征,无单间的按营业用房每间每月60元计征。由县地税局代收。
3、服务业。①美容美发、保健服务、休闲健身、桑拿、浴池、照像厅(店馆)、中介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2%计征。②广告业按营业收入的0.5-1%计征。③其它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月每户2元计征。以上三项由县工商局代征。④文化娱乐业、舞厅、卡拉OK厅、茶座等,每月每户按30元计征;电子游戏机、网吧内的电脑,按每台每月5元计征。由县文化局代征。
4、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①房产交易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额的0.25%计征,由县房管局代征。②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转让,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额的0.25%计征,由县国土资源局代征。③建筑、安装、装饰等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0.1-0.15%计征,由县建设局代征。
5、电力、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以及石油、烟草等特殊行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1%计征,由相关单位或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
6、采矿业。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资源回采率的高低为标准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由国土资源局代征。
7、县及县以上管理的商品价格及收费调整时,按年增收额的1%一次性计征。由县物价局代征。
8、凡交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企业,按交纳税额的0.5%征收。以消费税、增值税以及“三资”企业营业税为基数的价格调节基金附加费,由县国税局代征,其它企业的营业税由县地税局代征。
9、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除各单位代征的其它基金及上缴上级款项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额的0.5—2%计征,由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代征。
二、严格价格调节基金财务管理
1、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县财政部门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使用统一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钱,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存储利息纳入基金,当年结余转入下年滚动使用。
2、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代征手续费,确保征收工作正常开展。
3、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增设“价格调整基金支出”科目。
三、严格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用途
1、用于政策性补贴。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6、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7、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2、广泛宣传。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解答征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使应征对象和广大群众了解价格调节基金稳定物价、调控市场价格、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意义,从而在全县形成良好的征管氛围。
3、依法征管。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代征任务。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基金足额入库。物价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对不执行价格调节基金有关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