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镇政文件 > 2006

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使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贯彻落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平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镇 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权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应由本机关负责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负全面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自己负责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包括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错案与错案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错案的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确认违法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确认违法、变更或责令原行政执法机关撤销变更的行政行为。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和救助、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依法应当作为而拒不作为的;
7、有其它违法失职行政行为的。
第三章 错案责任划分与追究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发生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及时查处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办案人员的故意行为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直接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职权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不予追究,但应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阻碍错案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错案的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能够及时弥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赔偿的,所在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追究决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所在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镇平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