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镇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规范,是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1.2.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1.2.2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豫政办〔2005〕60号)。
1.2.3 《南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宛政〔2004〕110号)。
1.2.4 《南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宛政〔2006〕40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和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4.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先期处置由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和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镇平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
县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县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教体局、环保局、广电局、气象局、旅游局、电业局、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 职责任务
2.2.1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小型(Ⅳ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灾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县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参加抢险救灾队伍;配合完成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的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和中型(Ⅲ级)地质灾害应急行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和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连,连接县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居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3.3.2 速报内容要求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Ⅰ级)及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及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各级人民政府将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方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2.1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2.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调集抢险救灾物资,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伤亡。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3.1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
5.3.2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人员调集救灾物资,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善后处理工作
5.4.1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5.4.2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下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省、市人民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其职责分工是:
6.1 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和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蔓延;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6.2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3 县发改委:负责大中型救灾项目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6.4 县交通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交通设施,确保救灾物资运输。
6.5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水利设施。
6.6 县建设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公用设施,消除灾害隐患。
6.7 县民政局:协助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8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乡镇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乡镇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6.9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持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及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6.10 县广电局:负责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工作。
6.11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12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及排险,组织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6.13 县电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6.14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6.15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物资,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宛政〔2004〕110号)规定执行。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7.2 通知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工作力度和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南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宛政〔2004〕110号)的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的变化或需要一般3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须报县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9、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