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县五保供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五保对象是特殊的困难群体。实行五保供养政策,妥善安排五保对象的生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当前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提高。
二、严格规范五保供养对象、范围和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对象是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瞻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一周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办事处)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在接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十日内,组织人员对上报对象全部或重点复核,并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相关材料。
五保对象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或死亡后,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办)敬老院应如实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报告,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取消其五保供养待遇。如五保对象本人已不符合供养条件或死亡后,有关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隐瞒情况不向上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如实报告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按照实事求是和自愿的原则,分类确定五保供养形式
五保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并逐步向集中供养过渡。分散供养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居委会)、受委托的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由赡养(抚养、扶养)人提供供养服务,在家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的对象,由乡、村敬老院提供供养服务。但入住对象必须与院方签订入院协议,明确其财产处置、粮食供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和内容
为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我县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原则,参照市内其它县市的供养标准,确定全县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供应标准(含粮油等实物)为1200元,其所在村或赡养、抚养、扶养人按协议代耕收入供应的粮食不变,由所在村或协议人定期交至集中供养人所在的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供应标准为600元(含粮油等实物),村分配的口粮田不变。全县每份责任田年收入平均折算400元(城关镇因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在本村无土地种植、无粮食供应,每人每年供应标准为2000元)。同时,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粮油、餐饮及燃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属于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006年全县未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前,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暂按每人每年300元医疗费补助,由服务机构统一集中使用;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就医,暂按《镇平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执行。待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后,由民政部门统一为五保对象代缴个人参保费用,办理加入合作医疗的手续,优先实行医疗救助。
五保对象死亡后,按集中、分散的供养标准,一次性发给其一年原享受的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丧葬费用的超出部分,由对象所在乡(办)村、服务机构或协议人负担。
五、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与使用办法
免征农业税后,五保供养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为主、乡(办)村集体收益和个人承包土地作为补充等方式予以筹集。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供养人数和供养标准,将五保供养所需资金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定期拨付民政部门,专门用于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
2、五保户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扶养(抚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抚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或敬老院入院协议),向五保对象提供现金或粮食等实物给予定额补助。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抚养)人拒不履行协议义务的,五保对象或服务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诉,由司法机关强制按照协议由集体或扶养(抚养)人履行协议,以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供应不受影响。
五保对象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其集体经营性收入、土地开发征用收入、出售固定财产的收入,应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
3、提倡乡、村敬老院利用闲置房产一院多制,兴办收费的福利院、老年公寓,广开服务渠道增加收入;利用院内空闲地开办种菜、种菌、养猪、养鸡等项目,并因地制宜发展 院办经济,开辟新的增收途径;开发临街临路的房舍出租或出售弥补办院经费的不足。
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的以副、以工、以商养院活动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必要的支持。
4、鼓励慈善等社会团体和机关、企业、各界人士奉献爱心,定向捐助资金或实物到乡、村敬老院,帮助集中供养对象改善住院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对于热心捐助的单位和个人,民政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及时公布,予以表彰,鼓励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敬老事业。
5、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五保供养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民政部门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集中供养资金(物资)由民政局按季度直拨到乡、村敬老院。分散供养的资金(物资)由民政局委托乡镇民政所直接发放给五保对象。同时,逐步创造条件,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银行或邮政储蓄直接发放到对象户或协议扶养(抚养)人手中。资金发放情况乡镇民政所要及时登记造册,完善发放手续,报县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六、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乡、村敬老院的管理经费、工作人员的报酬及其相关费用,仍然从原供应渠道予以解决。原供应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可从服务对象应当享受的协议供应粮款中补助,或以副、以工、以商养院的收入予以补贴。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敬老院配备必要的合格工作人员。其管理人员可从乡镇改制分流人员中解决,或民政所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兼职服务,给予适当报酬。乡、村敬老院的专兼职服务人员均须经过必要的培训。
3、乡、村敬老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财务开支手续,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指导、管理。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乡村敬老院的财务、安全、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不断提高乡、村敬老院的管理水平。
七、大力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探索多元化投资办院的新路子
(一)高标准规划建院
1、床位设置要合理。乡镇级敬老院床位必须达到20张以上,中心村敬老院床位要达到15张以上,村敬老院床位一般要达到10张以上,村因陋就简兴办的五保大院,床位一般要达到6张以上。
2、区位优势要明显。乡、村敬老院必须交通便利、环境较好,易于集中供养对象的口粮田,方便本村和周边行政村五保老人入住并能发挥辐射作用。
3、设施配套要齐全。乡、村敬老院应统一设置厨房、餐厅,配备餐桌、餐椅,设文娱活动室并配备电视机、棋牌、报纸杂志,设保健室或定向保健所,配备常用药品和简易医疗器械,有专(兼)职医务护理员。
4、必须有发展院办经济的场地。乡镇敬老院一般不低于三亩地,村敬老院要达到五亩以上。
(二)多形式建院
1、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源改建敬老院。将农村闲置中小学校,乡村、私人企业废弃厂房,旧村部,私人旧宅院,通过政府划拨、低价购买、长期租用等方式改建乡、村敬老院。
2、乡、村政府(村委会)无偿划拨土地新建乡、村敬老院。
3、对原乡(村)办敬老院扩建改造,增添床位,扩大场地,完善配套设施,提高集中供养能力。
4、利用灾民倒房重建资金为受灾五保户集中建房、购房,兴办村级敬老院或五保大院,扩大集中供养率,就近解决五保老人的后顾之忧。对于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兴办乡、村敬老院的单位,县政府视具体情况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
(三)多元化投资办院
1、县乡财政补贴。原则上按乡级敬老院不低于1万元,村级敬老院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补贴,专款支持敬老院建设。
2、乡、村集体经济资助。以实物资助为主,利用乡、村自有资源支持敬老院建房所需的砖、瓦、木料、人工等。
3、发动社会捐赠。动员乡、村在外有经济实力人员和乡镇干部职工捐款,筹措敬老院建设资金。
4、建立社会大救助系,整合工、青、妇、民政、残联、社会团体(慈善、宗教)等力量,由政府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活动,接受捐助,集中帮扶乡、村敬老院建设,使社会救助真正发挥效益。
5、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元投入兴办乡、村敬老院。可以由单位、企业对口扶持办院,县、乡政府给予建碑、电视、文件表彰等形式予以鼓励;可以由本地在外成功人士、农民企业家、外地企业投资办院,或乡镇干部、职工、本村村民股份制办院等形式兴办乡、村敬老院,给予冠名权和经营权。愿意收取投入的,可以采取在敬老院兼办福利院、老年公寓等方式一院多制的办法解决。对于社会力量投资办院的,县、乡政府视情况按公办敬老院的标准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入住的集中供养对象与公办敬老院入住对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八、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五保供养政策落到实处
1、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是乡、村敬老院的直接领导机关,乡镇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同志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乡、村敬老院(五保大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把五保供养工作抓实抓好,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安度晚年。
2、县民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制度,并不断督促检查,确保五保供养政策落到实处。
3、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向民政部门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4、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动态管理。其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审核、批准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5、乡、村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主动接受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6、有关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协议扶养(抚养)人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批准其享受五保待遇,或不符合供养条件批准其享受五保待遇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拒不履行与供养(抚养、扶养)对象签订协议的,县、乡(办)政府、村民委员会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予以行政处分、限期改正、终止供养(抚养、扶养)协议,罢免职务等处分。申请司法机关令其依法赔偿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意见自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县政府下发的《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自行终止。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