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颁布以来,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得到了全面实施和规范,总体上正朝着法律要求的轨道迈进。但是,当前招投标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既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滋生了腐败现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的招投标活动,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推动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现对招投标 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的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二、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必须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三、规范代理行为,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能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凡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一律无效。
加强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跨行业、跨部门的招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发改委承担招投标工作的主要职能
1、拟定招投标规章、程序和综合性政策;2、审核招标事项;3、招投标项目方案备案;4、对县内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核准,如: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5、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具体实施招投标行政监管程序时的有关规定
1、招标公告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须报县发改委备案。
2、招标方案。招标单位须向县发改委招投标办公室上报招标初步方案,并由发改委进行备案。属于重点项目的应加盖“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章”。
3、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五天前应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重点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到县发改委备案并加盖“同意备案”章。
4、开标、评标、定标。依据法律的规定,重点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整个过程,由县发改委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县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县发改委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5、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到县发改委加盖“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章”并备案。
6、评标报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县发改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中标人的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8、镇平县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未经县发改委监督,未办理开工报告的视为废标并要重新进行招标。
9、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进行自行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5号令]规定的条件。即: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算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10、邀请招标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一条之规定: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项目价值过低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11、评标委员会的组织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库依法由县发改委负责管理。
六、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1、范围:
监督检查招标当事人和其它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并对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2、方式:
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宜有关的重要会议,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七、对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1、对应招标的项目工程而不进行招标行为的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划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逃避招标的,对其处以项目金额5‰-10‰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与招标活动有关情况资料以至于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对单位处5万元-2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总数额5%-10%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招标方在招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理
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平等竞争的,可以处1万-5万元的罚款;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两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招标人按《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或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均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对其处以中标金额5‰-10‰的罚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投标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理
投标人中标后不按照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招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将中标项目分包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处以项目金额5‰-10‰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获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宣传培训,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好《招标投标法》
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有利于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利益,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遏制腐败现象,确保投资效益和项目质量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自觉用法律规范各类行政行为,努力落实好《招标投标法》的各项规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快速发展。
1、健全机构,强化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发改委、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平县招投标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委分管副职担任。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由县发改委牵头、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6周年之机,在县城主要街道以多种形式举行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要把《招标投标法》及《河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重大意义、法律地位、主要内容、招标投标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为重点,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力争达到人人知法、守法、使广大群众牢固树立起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和依法监督管理的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好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3、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要认真搞好对《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的组织工作,要挑选一批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执法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将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