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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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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宛政明电〔2007〕27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明年5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精神,严格落实基层政府监管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集中力量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储和私运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秩序,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工作重点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私自存储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产品;经营企业超量存储、超范围经营“三无”产品和氯酸钾的生产存储等行为。烟花爆竹合法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降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工作分工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涉及方方面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和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一)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有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对查出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二)公安部门要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爆炸物品为重点,发动基层派出所民警深入辖区,入村进户,调查摸底,走访宣传,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存储、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重点对发现或移交的案件进行查处,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做到发现一处,摧毁一处。对非法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或参与、支持、庇护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党员干部的相关责任。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三无”产品和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处无工商执照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无照经营原材料行为,严防非法产品流入市场。
(六)供销部门要依法安全经营,严禁购进非法产品,严禁经销非法产品,严禁向无证摊点销售产品,严禁“三违”、“三超”产品。
(七)交通部门要严查“三品”,严禁违法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乘车。
(八)教育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重视安全教育,严查教育领域安全隐患,避免中小学校因烟花爆竹燃放发生伤亡事故。
(九)电业部门要负责加强农村供电管理。严禁各供电单位和电工向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单位提供电力,对非法生产私拉乱接用电行为建立检查制度,依法切断非法生产户的生产用电。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政府成立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县长张荣广任组长,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局、供销社、教体局、电业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作为今冬明春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主要工作任务在乡镇和街道。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村民委员会要发挥监督作用,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排查。持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全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主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自觉与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划清界限。凡合法企业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除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外,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安全监管责任制。凡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根据属地原则和部门职责,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依法追究有关乡镇、街道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渎职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