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保障全县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根据《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1997〕20号)和《中共镇平县委办公室、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办〔2005〕55号)精神,现就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7年元月1日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财政全供人员(含2007年以前离退休人员和机构改革中提前退休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县财政部门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数额,逐月代扣,并划转到社保基金账户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测算的数据如果有异议,以年度稽核数据为准。人事劳动部门要核实应享受社保基金的人员及发放数额,并确保及时足额发放。涉及代缴代扣的具体问题,由相关单位及财政局和社保局做好协调。
二、根据省、市乡镇机构改革精神,对全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分流人员,分流后要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1995年以来历年的档案工资为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11%的比例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应缴数额,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2006年元月起应交保费由分流人员所在单位或企业负责缴纳。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自2007年元月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部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范围。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人员名单及信息资料,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测算,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暂按月工资总额6%征缴(以后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8%),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4%,个人缴纳比例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单位承担的4%部分,由县财政逐月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2%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征收,并于每季度末上缴县医疗保险中心。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宛政〔2006〕94号)精神,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由去年的每人每年50元调整至今年以后每人每年72元,其中:单位缴纳36元,个人缴36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严格落实,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及时上缴县医疗保险中心。县医保中心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增加服务网点,加强对定点医药单位的监控,确保服务质量。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对参保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挖掘潜力,切实作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