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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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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已列入省、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县政府也已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质量负责,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因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订保护措施,建立长效机制,落实保护责任,确保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镇平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保护面积见附表)。
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是管理基本农田的基础资料,必须做到图件、数据、表格齐备一致,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做到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要与省、市、县备案的图件一致,基本农田保护档案不完备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抓紧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归档(其中村级档案图件需用A3彩图),并且将基本农田保护图和有关制度措施公示上墙。同时,档案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严禁擅自调整修改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三、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各个保护地块均应设立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应规范设立,保护标志要明确基本农田“五不准”、保护期限、保护范围、保护责任人、设立日期等内容,置于醒目位置,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原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保护标志损毁、丢失、内容不规范的进行更新;对县城郊区、集镇周围、主要交通沿线未设立的,要增设保护标志;对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调整、建设项目经依法审批占用不再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的,原已设立的保护标志要及时撤掉;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及时设立保护标志,并进行公告。
四、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程序上报批准,并及时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核查统计制度。为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抓紧建立完善基本农田核查统计制度,要对今年以前因规划依法调整和建设项目占用、补划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建立专门统计台帐,连同占用、补划的基本农田图件,统一建立档案。
3、建立健全县、乡、村、组四级基本农田巡查网络,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其中要重点监测县城镇周边、交通要道沿线的基本农田,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凡管护不力,每发生一起越权批准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除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外,扣除该乡镇、办事处年度目标管理分10分。
4、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严格执行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规定用途不改变。绿色通道建设不得超出规定范围。要严格控制对坡度在25度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禁垦坡度以下基本农田退耕还林,确需退耕的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力度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完善内业保护档案,及时修复更新外业保护标志,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国土资源局与农业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组进行巡回检查,对行动不力、保护措施不落实、档案标志不完善,甚至仍在发生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案事件的乡镇、办事处要进行通报,暂停受理所有建设用地审批,并责令限期整改。
附:镇平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
 

  二OO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