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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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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镇平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镇平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 施 方 案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县城市规划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大量出现,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城市建设秩序,对市容景观、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等方面,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尽快遏止这一现象蔓延,有效维护县城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推动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20日开始,利用3个月时间,以县城规划区为重点,组织开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动态巡查与过程管理相结合,宣传疏导与依法查处相结合的办法,强化责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严厉查处一批违法占地、违法批地、非法倒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新机制,为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构建和谐镇平,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目标任务
(一)澄清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存量土地的底数,包括位置、面积、类型、权属等情况。
(二)查清县城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底数,包括用地(建设)单位(人)、宗地位置、用地面积、占地时间、占地用途、用地类型和原土地所有者等情况。
(三)在全面查清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处理、拆除一批非法占地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行为人及有关责任人,城市建设和招商引资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县政府高度垄断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管好管住土地二级市场的开发管理体制,土地管理“一枝笔”审批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和建设管理完全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五)通过整治,各级党政干部、广大群众的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法治意识普遍增强,依法使用土地的自觉性得到明显提高,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从根本上得到遏止和杜绝。
2、整治范围、重点和对象
(一)整治范围
本次清查整治的范围是:2003年1月1日以来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重点部位是以2003年航拍图为基础的城市规划区新发展区域,即建设大道以北、涅阳路以南、安国路以东、紫金城路以西。
(二)整治对象
四、违法占地整治对象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2)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土地、搞非法交易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4)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干部越权违法批地的;
(5)国土主管部门及下属机构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的。
五、违法建设整治对象
(1)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非法建设,改变城市地形、地貌的;
(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
(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4)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6)未经批准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的,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
(7)在批准临时建设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的;
(8)建设主管部门及下属机构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的。
四、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分为宣传发动、自查上报、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总结巩固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至5月8日)时间18天。
建立清查整顿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由国土、建设、纪检、监察、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涅阳、玉都、雪枫三个办事处、石佛寺镇、杨营镇相关村组以上干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国土、建设和相关5个乡镇、办事处要采取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标语,制发宣传单和通过电视、广播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广大群众明确清理整治的意义、目的和内容,自觉支持整治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有关乡镇(办事处)和县直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对重点区域内选择若干个典型的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物,乡镇(办事处)、检察院、法院、公安、纪检监察、建设、国土等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联合执法,集中拆除,电视曝光、公开处理,对违法者造成强大震慑力。
(二)自查上报阶段(5月9日至6月9日)时间30天。
涅阳、玉都、雪枫三个办事处和石佛寺镇、杨营镇要按照这次清查范围要求,对辖区内各类存量土地,以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逐村逐户清查登记,并分类造册,以平面图的形式准确清楚界定存量土地底数、违法占地、违法建房的时间、宗数、位置、面积等,如实填报有关表格,由具体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5月31日前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复查核实阶段(6月10日至6月25日)时间15天。
国土、建设部门在5个乡镇、办事处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线索,对这次清理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占地、非法建设情况进行拉网式调查核实,并依法分类梳理,确定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性质,建档造册。在复查核实过程中,对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者,依法严肃查处。
(四)集中处理阶段(6月26日至7月10日)时间15天。
县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违法必究、惩前毖后,轻重有别、处理有度的原则,对清查出的各类案事件,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理,组织力量依法分类、区别情况、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对严重失职的各级干部和参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必须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总结巩固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时间20天。
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整治情况组织统一验收,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分析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深层次原因,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制定治本之策,层层落实责任,完善和规范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反弹,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五、土地、建设违法案件的处理办法
根据土地、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按下列规定对清查出的土地、建设违法案件进行处理:
(一)对违法批地行为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批准或变相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理
1、对2003年以来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违法占地建住宅的,依法查处,处以20元/m2罚款,并按基准地价全额补交出让金;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违法占地建住宅的,依法予以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20元/m2罚款。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因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导致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各类土地非法交易行为的处理
1、对未经依法批准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凡主动申请登记并接受处理的,对土地转让方按非法所得15%—30%处以罚款;瞒报虚报土地非法转让行为的,没收转让方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50%处以罚款,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非法转让但尚未建设的,责令退还土地使用权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单位、企业法人未经依法批准私自非法处置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改变用途的,非法处理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已进入市场非法交易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3、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房地产涉及处置的土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4、单位、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转让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情节严重的、未经处理的,时间可追溯到1999年元月1日。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主动自查自纠的从轻处理;隐瞒不报、顶风违纪的从严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对相关违法责任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到位的,罚款及土地出让金足额交纳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上报县政府审批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对建设违法案件的处理
1、对2003年以来,已办理建设手续,但在建设过程中未按建设手续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如改变建筑面积或建房层数等)、尚未影响城市规划的城市居民或单位建房,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较重影响城市规划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
2、2003年以来,对于尚未办理建设手续的,已建成房屋的城市居民或单位,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予以相应处罚,到期不补办手续的或不接受处罚的,申请法院执行。
3、对目前尚未办理建设手续而正在进行施工的城市居民或单位建房,要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完善手续,并予以相应处罚;对于继续强行施工、限期不能完善手续的,县整治办公室组织综合执法队伍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直到其完善手续并接受处罚后,方可复工。
4、对于市民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在建项目要作为重点,从快予以查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物力,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采取多种措施,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5、对于在整治期间出现的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要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坚决杜绝无证施工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再出现。
6、对于商用、外来投资、公建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要严格审查其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和相关资料以及施工方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许可证,对于以上手续及相关资料不全的,坚决不让其开工,强行开工的,要责令其停工,限期完善手续,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不按建设规划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要责令其停工,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关键是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整治活动顺利进行,成立县城规划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李恒俭任组长,县委纪委书记刘其新、副县长张荣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纪检委、宣传部、督查中心、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建设局、石佛寺镇、杨营镇、涅阳办事处、玉都办事处、雪枫办事处等有关县直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凌辉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局副局长李明哲、国土局党总支副书记沙玉山、建设局副局长王虎昌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局。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使整治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为使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整治目标的如期实现,本次专项工作将列入县委、县政府年终对有关乡镇(办事处)和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涅阳、玉都、雪枫办事处和杨营镇、石佛寺镇是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县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县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和综合协调;公安、法院、纪检和监察等部门应全力支持和配合,涉及移送、申请执行和建议处分的案件要提前介入,及时受理;宣传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搞好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对典型的违法案件组织曝光,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自觉服从、服务于这项工作,保证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扎实细致地做好每阶段的工作,不走过场,不为违法者袒护和说情,不相互扯皮,敢于碰硬,敢于承担责任,坚决杜绝为违法者开脱及谋取私利的行为,确保执法工作严肃、认真、公正、公平。
(三)要讲究方法,依法行政。县城规划区非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必须坚持三个“贯穿始终”:一是舆论宣传贯穿始终。必须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占地建房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当前县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处罚典型案件要贯穿始终。要抓住典型案件不放松,严格依法行政,同时,也要注意讲究工作策略和工作方法,文明执法。三是“堵、疏结合”要贯彻始终。各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堵疏结合,疏导为主”的方法,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拆除,又坚持人性化管理,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四)要强化督查,确保效果。县督查中心要联合县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对整治活动进行全程督查,跟踪问效。要坚持每10天督查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表先惩后,推动整治工作高效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目的。
(五)要制定方案,确保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乡(镇)土地建设违法行为整治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的土地建设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