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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镇平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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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07年镇平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2007年镇平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全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2007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宛政〔2007〕2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以赵河流域、水泥行业、老庄矿区和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打响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确保市政府与我县签订的主要污染物(COD、SO2)减排指标和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完成,使赵河流域和矿区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促进全县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赵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整治目标
赵河田寨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
2、工作任务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7家企业依法实施限产限排、限期、停产治理(赵河流域限产限排、限期(停产)治理企业名单见附件);对超标排污严重的镇平县山泉皮业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关闭。
(2)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取缔辖区内“十五小”、“新五小”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凡属“十五小”、“新五小”及列入国家淘汰名录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严禁反弹。
(3)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年6月底,县污水处理厂通过环保验收,11月30日前,垃圾处理场建成投运,按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
(4)严格控制新污染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且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批复。凡经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严厉打击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擅自试运行和长期试运行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5)强化重点污染源监控
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环保局要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
3、完成时限和责任
污染源限期(停产)治理任务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该项工作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一把手为具体责任人,环保部门负责监督。限期(停产)治理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保部门报请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该企业实施停产治理,逾期未完成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对限产限排企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十日内向环保局上报限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实施,限产期间企业要对污水进行治理,治理完成,经市、县环保局验收通过,才可满负荷生产。该项工作限产限排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对应关闭取缔企业,要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严禁反弹。具体关闭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所在辖区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发改委主任、电业局长、工商局长、环保局长为具体责任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设备,电业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通报情况。
县城垃圾处理场建设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县环卫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玉都街道办事处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二)水泥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文)及省、市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要求,必须在2007年10月30日前依法关闭镇平恒锐水泥有限公司1条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完成时限和责任
依法关闭的镇平恒锐水泥有限公司1条机械化立窑生产线,2007年6、7月为企业自主拆除时段;8、9月为强制拆除时段;10月份为清理现场,恢复自然环境阶段;11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关闭、取缔任务由遮山镇政府具体组织落实,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发改委主任、电业局局长、工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县环保局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拆除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二龙乡境内严重影响饮用水源的镇平县融龙选铁厂;依法取缔赵湾库区所有网箱养殖。
2、完成时限和责任
年8月底前,完成依法拆除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2007年10月底彻底关闭镇平县融龙选铁厂。
以上工作赵湾水库管理局局长、二龙乡乡长、石佛寺镇镇长为具体责任人。
(四)矿山资源开发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南阳市2007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宛政〔2007〕20号),依法关闭取缔老庄矿区所有小型选矿企业,对保留的几家大型选矿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2、完成时限和责任
年11月底,辖区所有小选矿企业全部按照“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断水断电”关闭标准关闭取缔到位。
该项工作由老庄镇政府负责,电业局协助,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为具体责任人,关闭取缔任务由老庄镇政府、县电业局具体组织落实。
三、工作标准
(一)关闭取缔企业
关闭镇平县恒锐水泥有限公司1条生产线,镇平县融龙选铁厂、镇平山泉皮业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企业关闭前必须对放射源实施安全处置。
(二)限期、停产治理企业
限期、停产治理企业治污工程必须委托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县环保局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治理工程完工后,须经市、县环保局组织验收。电力部门负责对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变更或吊销关闭企业营业执照,确保企业停产到位,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三)新、改、扩建项目管理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对项目建设管理中出现两起“未批先建”、一起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或出现严重超标排污及重大污染事故(纠纷)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将严格实行辖区“区域限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赵河流域、老庄矿区和饮用水源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下达告知书、决定书,明确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三)排污许可证制度
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县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限期(停产)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确保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淘汰、关闭到位。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环卫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垃圾处理场按期建成投运,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对该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和“区域限批”;环境监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的,依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社会监督
县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完成情况及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善后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关停落后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被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保证社会稳定。
附件1:赵河流域限产限(禁)排、限期(停产)治理企业任务汇总表
附件2:镇平县重点污染源企业关闭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