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关部门: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对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镇政〔2006〕10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代征代扣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认识
年以来,蔬菜、肉蛋、食用植物油、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幅度上涨,对广大群众,尤其是低收入阶层群众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不仅可以及时有效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居民基本生活,而且对平衡供需,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基金代征代扣工作顺利开展。
二、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及代征代扣的比例
依据《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镇政〔2006〕108号)文件规定,县财政、国税、地税、国土、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和代征代扣职责,共同做好基金征收工作。
1、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由县财政局按照先工资、社保金后基金的原则,按全供单位收费额的2%、差额供给单位收费额的1.5%、自收自支单位收费额的1%调控后,直接划入县价格调节基金账户。
2、县地税局对住宿业、餐饮业、服务业(含美容美发、保健服务、休闲健身、桑拿、浴池、照像、中介服务业等)和广告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3、县国税局对电力、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以及石油、烟草等特殊行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1%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4、县国土局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转让,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额的0.25%计征价格调节基金;对采矿业价格调节基金按资源回采率的高低为标准征收,回采率在65%(含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4%(含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4%(含4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不含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
5、县房管局对房地产交易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额的0.25%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6、县建设局对建筑、安装、装饰等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0.1—0.15%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7、县工商局对全县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月每户2元代征价格调节基金。
三、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及代征代扣的程序和要求
县地税局、国税局、国土局、房管局、建设局、工商局代征价调基金由县基金办提供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每月对县基金办结缴一次,由县基金办及时将代征基金上缴财政专户。对国土局、房管局、建设局的自身收费应交纳的价调基金由财政局按第二条第一项要求调控。
各调控及代征代扣单位要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基金调控和代征代扣工作。县基金办要及时将价调基金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县督查中心每半年要对各代征代扣单位征收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物价部门要依据《价格法》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价格调节基金有关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基金足额入库。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