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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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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责任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提取、筹集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专项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等其他收入。近年来,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逐步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运行轨道,管理质量不断提升。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单位非税收入没有按规定进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少数单位瞒报、坐支、挪用、截留非税收入,随意处置资产、私设“小金库”和违反规定乱收乱罚行为屡禁不止,收费、罚款使用内部收据或不正规票据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致使大量政府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之外,肢解了财政职能,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
因此,县政府要求各乡镇、街道及县直各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加强领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促进我县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作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克服部门本位主义思想,切实发挥领导作用,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率先垂范,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县财政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抓好制度建设、收支管理、检查稽查等职能工作。县审计、物价、监察等监督部门,要把非税收入监督列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切实维护非税收入正常的运转秩序,保证政令畅通,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严格管理,规范行为,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一要严格票据管理,实行以票控费。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法以规征收的各类非税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及其他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票据领购做到专人负责、凭证领购、验旧领新;票据使用做到收费出票、票款分离、禁止串用;票据核销做到收入项目、收入标准、资金入库三审查,实行以票控费。严禁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擅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白条收款和无票收款。
二要实行收缴分离,财政统管。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必须通过县非税收入网络系统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不得自设银行账户和“小金库”,或把非税收入缴入其他账户,杜绝各类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违纪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三不准”,即不准多收少报,不准交叉开设账户,不准违背缴款程序。在执收执罚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依据法规开具收费(罚没)票据,缴款人持票到收费网点缴纳,禁止收入单位直接收取现款。对经批准的部分小额、零星、分散的收入项目,可由单位代收,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入征收网点。
三要加强收费清理,遏止“三乱”现象。各执收执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政策,禁止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县财政、物价部门对全县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及时清理,对符合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统一编码,纳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实行滚动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项目要予以废止。未经财政部门编码的非税收入,视为非法收入。执收执罚部门要将合法收入项目的执收依据、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遏止“三乱”现象发生。
三、强化监管,堵塞漏洞,加大查处违规违纪工作力度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81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非税收入项目审批、预算管理、收缴改革、监督检查的各项管理工作,坚持依法理财,从严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对实现的非税收入不能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要足额补缴财政专户。对坐支挪用非税收入,不按批准用途开支,乱支乱用的,责令单位全部整改。对擅自变价处置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租赁收入不上缴,不执行统一工作要求,自行开设银行账户和以其他名义办理存款业务的,视同“小金库”,全额没收上缴财政。对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而实行收罚的,视为乱收费,全额没收上缴财政。对擅自印制、出售、伪造、涂改、借用、代开收罚票据的非法所得和擅自增设收罚项目、扩大收罚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规定退回而确实无法退回的,均全额没收上缴财政。
财政部门对上述各项违规行为,在严格落实好以上处理的同时,分别按实际发生额的20%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对需要上缴的各种非法违规收入以及对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超过规定期限不主动上缴的,可直接从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减,并视其情节和整改情况分别给予暂停经费拨付、票据供应、拟控商品审批、会计证年审以及注销收费许可证、罚没财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