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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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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7月23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镇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促进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三、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四、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
五、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七、县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县长安排处理县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县长交办的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县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政府及各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认真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努力做到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相一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六、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行政措施、工程项目安排,重要民生问题、社会稳定事项、社会管理事务,大额资金使用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要事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县四大班子联席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十七、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依据职责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十一、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适时修改、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
二十二、县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及部门规章。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三、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县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审批。
二十四、县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参与或办理,凡有可能给县政府带来法律后果的,由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管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县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二十五、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开展综合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和上级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的事项,按照规定进行听证和公示。
二十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行政监督
二十九、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和提案,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三十、县政府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反映的问题,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不允许推诿扯皮,把矛盾上交和下推。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县政府的年度或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研究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政协、人武部领导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重要决议、决定,研究贯彻意见;(二)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报请市政府审批或者县四大班子联席会议、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及有关全局性的政策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县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八)研究讨论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以及成立全县性议事协调机构,增设撤并行政、事业机构及更名;
(九)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十、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有关副县长、县长助理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常务副县长统筹后,报县长确定;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涉及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法制审查意见。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一般不安排临时议题。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领导同志,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其中由县长主持召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由副县长、县长助理主持召开的,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十三、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县四大班子联席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县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审签后报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提交。
四十四、县政府副县长、县长助理、党组成员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四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严格审批。
(一)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需要相关部门、乡镇办分管副职参加的全县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审核批准。
(二)县政府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需要有关部门、乡镇办行政一把手参加的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提出审核意见,报县长批准。
四十六、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遵循七项要求:
、对会议研究事项和议题,凡涉及有关部门或乡镇办的,特别是涉及项目投资、财税体制、工程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等方面问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会前协商一致。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研究的问题,经过协商、协调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提交县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方案,应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事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在充分协商、全面论证的基础上至少提出两个以上的方案,供县领导研究决策时参考。凡未经协商、协调或者论证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提交会议研究。
、县政府各部门拟向县政府汇报提交的问题,由主管副县长、县长助理提出提交何种会议的具体意见。在审查、确定会议议题时,应根据议事范围和具体内容,把握好会议类别。
、县政府各部门拟向县政府汇报提交的问题,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研究议题的相关文字材料,经县政府办公室把关和主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审核签字后,于会前3天印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前送达有关领导,以保证会议质量和效率。
、出席、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部门、乡镇办负责人,未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不得自带助手,扩大参会范围;不准迟到、早退。
、会议发言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严格控制会议纪要数量,所编印会议纪要,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载、引用。
、参加县政府会议的人员,不准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纪要。对于领导的讲话、插话,特别是涉及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不得传达;会议未决定的问题,不得传播和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密;会议作出的决定,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的公文处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豫政〔2001〕72号)的规定和《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政府系统公文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镇政办〔2004〕28号)要求。
四十八、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性事件外,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将需要审批的公文以白头信函的形式代替需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四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对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县政府留出研究、决策与协调的时间。
五十、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严格按照文件审批程序办理,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乡镇办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在报送前征求意见,进行协商;需要协调的,由县政府综合部门负责。协商、协调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分歧意见一并上报县政府审理。属于副县长、县长助理分管工作的,由副县长、县长助理审理;重要问题,需要报县长审批或者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主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应事先搞好协调,提出意见。
五十二、县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县长、县长助理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凡涉及县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或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公文,在签发前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意见。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又要控制数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一)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二)凡是可以用电话、协商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公文;可以用电子公文解决问题的,不发纸质公文;可以用县政府办公室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县政府公文。
(三)除有特别规定外,涉及具体业务问题的,各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行文,不必经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
(四)各部门的工作方案、会议纪要、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工作部署等,一般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或转发。重要的,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可在文中注明“经县政府同意”或者“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仍由原部门发文。
(五)贯彻上级文件,不发简单的表态性或照搬照套文件;确需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五十五、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即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签批公文要使用黑色或蓝色笔。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县委、县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五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九、县政府领导的政务活动,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安排。安排县政府领导的政务活动,要坚持规范从严原则,大力精简领导出席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减少领导的事务性活动。县政府领导除出席全县重要会议、涉及项目的重要活动外,不出席各部门和乡镇办召开的专业会议、内部会议或举办的剪彩、奠基、颁奖等活动。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均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统筹安排,经县长同意后予以安排。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不得直接邀请县政府领导,县政府领导不宜直接接受邀请。凡经批准安排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有关部门或乡镇办应提前向领导提供较为详细的活动方案、背景材料或讲话材料,使领导做好必要的准备。
六十、对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控制。对县政府组织或者经县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新闻报道,应经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县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视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的内容应经领导本人同意。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县政府工作实行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的事项:
(一)对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导致政令棚架,严重影响全县整体工作进展的;
(二)对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拒不办理,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发生重特大恶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情节,报经县委或人大批准后,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同时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问题,丰富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六十四、县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长助理离县外出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通报,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办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要事先向主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长报告,同意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对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举办的公务活动,各部门、乡镇办负责人接到县政府办公室通知(电话、传真、政务短信等形式)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县政府相关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二章 其他相关工作制度
六十六、公务接待制度。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其他县(市、区)副县(市、区)长以上领导来访,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安排食宿。其他上级及单位领导来镇根据工作性质分部门归口接待。所有公务接待要从俭安排食宿,严禁超标准开支。需要宴请的一般只宴请一次,原则使用本县产品。要严格公务接待制度,狠刹铺张浪费之风,禁止用公款馈赠礼品。对重要接待活动,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后,由主管县长、县长助理对口接待。
六十七、值班制度。工作日及双休日、节假日县政府实行正副县长带班、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跟班、办公室人员值主辅班制度,负责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处理文电材料、搞好来客来访接待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也要实行班子成员带班、明确专人值班制度,严禁空岗缺岗现象发生,确保上下联系,通讯畅通。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部门值班制度的检查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现场督查,公开通报。六十八、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