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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建筑项目税收代征代缴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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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镇平县建筑项目税收代征代缴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镇平县建筑项目税收代征代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项目税收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镇平县域内,凡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建筑项目税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在镇平县域内,凡具有支付建筑工程款属应税项目的建筑安装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为建筑项目税收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代缴义务人)。
第四条 代征代缴义务人在向收款方支付款项时必须索取税务机关开具的正规建筑安装业发票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该项目各种税费缴纳情况的详细说明,并据此作为入帐依据。
第五条 建筑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建筑业,装修装饰业和其他工程作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具体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如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和住宅)等建筑活动,包括专门从事土木建筑物的修缮和爆破活动;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具体包括电力、线路通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装饰业具体包括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包括车、船、飞机的装饰、装潢活动;其他工程作业具体包括建筑、装修、安装、装饰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等工程作业。
第二章 申报与税款代征代缴管理
第六条 代征代缴义务人在向承建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征代缴其相应税款。
第七条 代征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到地税主管部门办理税款代征代缴手续。
第八条 承建方为企业的,代征代缴义务人向承建方支付工程款时应代征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承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镇平县地税部门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还应代征代缴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承建方为个人的,代征代缴义务人向承建方支付工程款时应代征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营业税按照承建方营业额的3%计算。营业额指承建方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承建方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项收费。
第十一条 代征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城区的,城建税按照所代缴营业税税款的7%计算;代征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镇区、工矿区的,城建税按照所代缴营业税税款的5%计算;代征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城建税按照所代缴营业税税款的1%计算。
第十二条 教育费附加按照所代缴营业税税款的3%计算。
第十三条 印花税按照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所书立建筑承包合同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按照营业额的2%计算,待年度终了,由承建企业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按照营业额的3%计算。
第十六条 代征代缴义务人在向承建方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应代征代缴其相应税款,并在代征税款后10日内到辖区地税征收部门将所代征的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因代征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应扣缴的税款流失的,由县财政部门扣除该代征代缴义务人等额经费,以扣除的经费作为税款解缴入库。
第十八条 代征手续费按代征税款总额的5%由县财政部门兑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平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