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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批管理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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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城乡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明确项目报建范围和程序,提高规划服务水平,确保城乡建设行为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1号)文件精神,现将县域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建审批项目适应的地域范围
镇平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二、报建单位及个人范围
1、县域内进行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承建单位。
3、进行各类综合开发的单位和个人。
三、报建审批项目的主要类别及内容。
属下列建设内容之一的,须报请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l、建设用地选址定点:县域各单位因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
2、用地规划项目:新区开发和旧区拆迁改造,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等。
3、房屋及附属设施建设: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及房屋建筑附属或独立使用的各类构筑物。
4、综合开发项目:各类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等。
5、城市道路桥梁:车行道、人行道、停车场(露天)、道路照明、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牌、路名标牌、公交站场等;跨河桥、人行天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涵洞、过街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等。
6、交通设施:各等级公路、铁路、客货运输站(场)及其附属设施。
7、城市各类管线设施:供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燃气、供热和其它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构筑物。
8、城市防灾工程:河道、排洪(渠)道以及河堤护岸、闸门、泵房、水文观测等防洪、防汛设施以及抗震、人防、消防等设施。
9、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绿地(含风景区、公园、广场、小游园)、道路绿化和防护绿地等。
10、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利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空间设置的广告塔、广告牌、实物模型、招牌、宣传栏、灯箱、旗杆、护栏、电子屏幕、商用灯光等广告设施。
11、其它项目:公共广场、农贸市场、水面利用、雕塑、电话亭、报刊亭、邮政信箱、垃圾箱、城市夜景灯光、公厕、污水处理站(场)、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等设置和建设及挖取砂石、土方活动等。
12、临时设施:因上述建设工程需要进行的各类结构简易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或其它设施等。
四、各类项目的报建程序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必须附有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各类建设项目需改造、拆迁、征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及土地出让、转让、原土地使用性质调整和使用权变更,均须先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3、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和抵押、扣押处置的土地、房产,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确定土地使用性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方可进行拍卖处置。
4、各类综合开发项目,直接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经规划部门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5、各类建设项目(包括零星建设),必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6、在中心城区开挖砂石、土方等,改变城市环境和面貌的,必须先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其它事宜
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或买卖;未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处理。每年年底前,全县各单位须将下一年度计划建设项目报县规划局,以便统一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规划。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