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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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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加强我县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2次聘请专家、学者为领导干部作专题法制讲座。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作为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制订依法行政培训计划,每3至5年对各部门、各乡镇、街道领导进行一次依法行政轮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学习培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经费、效果“六落实”。全县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年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依法行政培训,其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
(四)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要至少组织开展2至3次面向社会的依法行政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法治意识,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五)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制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决策前均要向社会公示,采取专家咨询、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做到“五不决策”,即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专家咨询不决策、没有听取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合法性审查不决策、没有集体讨论不决策,从而使各项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群众意愿。
(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材料。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积极采纳,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同时向社会公布。
(七)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决策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制度。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两审一签发制度”,即凡是以县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提出草案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将草案批转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退交起草部门修改,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再审,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正式审查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政府领导签发。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要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建议人。
(九)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责令发布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县政府予以撤销,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十)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标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对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2009年底以前,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过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后每隔两年清理一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不断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其中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力争在年内完成。
(十二)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从2009年起,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全县经济发展实际,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把关后,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十三)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从2009年起,县政府每年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对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至少进行一次评查活动,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规范执法。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经审查合格的由政府予以确认,并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件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或依据法律法规制发的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进行执法活动,未取得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制度,未经年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证一律无效。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组织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年初县政府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行政执法机关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年终要认真组织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镇平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镇政〔2006〕86号)的规定追究责任。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据《决定》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考核办法和标准,以期真实、准确地反映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水平。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建立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搭建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七)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确保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两人办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三人办理。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十八)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经常性的行政许可审查机制,对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要严格规范许可标准、程序和时限;对行政审批改革中已改为核准或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防止以核准、备案之名变相从事行政审批;对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和批而不管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着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特别要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价格管理、土地利用等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进行公告,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十)进一步优化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在县审批服务中心现有已入驻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项目集中办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能。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一)明确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县政府对全县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依法行政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建立和完善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单位、本乡镇、街道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县政府法制机构,充实政府法制机构干部力量,使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政府法律咨询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运作,主要承担重大合同的审核和有关涉法事务的处理。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制工作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法制宣传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全县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二十三)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依法行政工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政府报告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着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