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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县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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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镇平县县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镇平县县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方案

  为保证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特制定镇平县县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方案。
本方案中县级预算单位范围为部门预算确定的与县财政局发生直接缴拨款关系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各单位。
本方案中资金范围为财政管理的所有资金。
本方案中预算单位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两种。以上两种资金支付方式,改变了过去财政资金实拨到单位银行账户再由单位支出的途径,而是由财政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支出需要,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下达额度授权单位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相应收款人。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案
财政直接支付,指财政局根据各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预算单位适用直接支付方式的支出包括:工资统发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可以由财政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支出。
(一)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1、工资统发支出申请
年初预算已安排的人员工资统发支出,财政局预算股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录入指标后,由国库股代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完成资金申请。预算单位的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工资调整等变动项目的申请,按照《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工资统发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2010〕4号)办理。
2、政府采购支出的直接支付申请
预算单位向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出具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及政府采购办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由业务股汇总后报财政局预算股完成资金申请。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分为:
(1)上级追加指标文件所涉及的政府采购资金,需提供相关文件;
(2)专项经费和临时追加的公用经费中所涉及的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单位应向财政局归口业务股提出资金申请,需提供经县领导审批过的《财政资金审批表》原件。
3、基本建设支出的直接支付申请
(1)上级追加指标文件所涉及的基本建设资金,需提供相关文件;
(2)年初预算及经县领导审批的基本建设支出,承担项目建设的预算单位向财政局各基建项目管理股室提供经县领导审批过的《财政资金审批表》原件。
4、其他可以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直接支付申请,预算单位向财政局归口业务股提出并提供相关依据,由业务股汇总送预算股完成资金申请。
(二)财政直接支付确认
1、统发工资支出的直接支付
统发工资支出的直接支付,由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通过统发工资代理银行直接将工资(含增资、减资)支付到统发人员个人工资卡完成支付。具体方案按照《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工资统发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2010〕4号)办理。
2、政府采购支出的直接支付
(1)政府采购办根据中标供应商递交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政府采购合同、三方确认验收证明及发票复印件,提出实际采购用款计划传国库股批复后,由国库支付中心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到中标供应商完成资金支付;
(2)涉及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合并支付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自筹部分先转入国库股政府采购自筹资金归集户,实际支付时按照"先支自筹"原则进行资金支付;异地中标供应商的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可由其委托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代办;预算单位以《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发票原件、政府采购合同、三方确认验收证明作为入账依据。
3、基本建设支出直接支付
(1)预算单位报送基建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支付依据到财政局各基建项目管理股室,支付依据按照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手续。
(2)财政局各基建项目管理股室提出用款计划(按基建项目进度)到国库股批复后,由国库支付中心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资金支付。
4、其他可以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递交预算单位签章的收款人明细表(应注明收款人名称,银行账号,金额等),经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审核后报国库股,国库股批复用款计划并附收款人明细表传国库支付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后完成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案
财政授权支付,指财政将不能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资金,下达一定授权额度给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在可用额度内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预算单位适用授权支付方式的支出包括:个人部分除财政统发工资外的其他支出;公务及专项部分中不能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为更好的方便预算单位,作为财政授权支付的延伸,在县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公务卡的管理及使用按照《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2010〕5号)办理。
(一)财政授权支付申请
1、个人部分授权支付申请
个人部分除财政统发工资外的其他支出的授权支付申请,预算单位应将个人经费明细及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的变动明细在当月25日前将报送财政局归口业务股,由业务股汇总后报送财政局预算股,预算股通知国库股完成申请。
2、公务及专项部分授权支付申请
公务及专项部分中不能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授权支付申请分为:
(1)年初预算已经安排的公用经费,单位不再申请,由财政局按月办理授权;
(2)专项经费和临时追加的公用经费申请。预算单位到财政局预算股领取《财政资金申请表》,经归口业务股初审后报县领导审批,审批后由预算单位报财政局业务股汇总后送预算股完成资金申请;
(3)上级追加指标支出。预算单位到财政局归口业务股提出资金申请,经业务股汇总后送财政局预算股。
(二)财政授权支付确认
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支出范围内已申请的财政资金,财政局不再实拨现金到预算单位,改用下达用款额度代替,用款额度等同单位现金。每月财政局国库股根据已批准的预算单位本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申请生成),将预算单位的本月用款额度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发送到会计核算中心和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以经会计核算中心确认的代理银行出具的《用款额度到账通知书》记收入,作为预算单位在授权额度内进行授权支付的依据。具体财政授权支付方案如下:
预算单位的授权资金支付包括提现和转账。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在单位可用额度内向会计核算中心提出授权支付资金申请(提现或转账),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送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由国库支付中心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给预算单位或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完成预算单位提现或转账,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预算单位提现或转账金额自动核减单位用款额度。
三、其他支付规定
1、未纳入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的其他支出,县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支出,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涉及武装警察部队的支出和其他非县级预算单位的支出,由财政局直接办理实拨。
2、粮食风险金专户等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支出,如不能实行直接支付方式,可由财政局办理实拨。
本方案自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建成运行之日起施行。
本方案由镇平县财政局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