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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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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落实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宛政〔2007〕6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征收机关、税种

1、房地产税收征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税机关为房地产相关税收的征收机关。

2、房地产税征收税种。房地产税征收的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具体操作模式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按照“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先税后证、过错追究”的原则,通过加强部门间的涉税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源的有效控管,所涉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具体操作模式如下:

地税局:

1、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税收宣传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在接到纳税人的有关申报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查,属于纳税范围的,转入纳税申报程序,办理相关税收的完税手续;属于减免税范围的,转入减免程序,按照减免程序和规定发放免税通知或免税批文,然后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程序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要提高办税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构建法治、文明、高效、和谐的税收环境。

2、根据代征、代收单位的税款扣缴情况,出具扣缴证明由财政部门按照扣缴税款总额的5%拨付手续费。

国土资源局:

(一)实行“先税后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规定要求如下:

1、纳税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要求纳税人出示县地税机关开具的所有完税(免税)凭证,没有齐全的完税(免税)凭证,不得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依法占用耕地的,国土局应凭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免税)凭证发放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证。

3、国土局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时,要在登记薄上注明所有完税凭证号或免税批文的批文号。

(二)代征税款

对招标、挂牌、拍卖土地的,由县国土局代征土地出让、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代征税款缴入地税局指定的税款账户,由地税局开具有关完税证,纳税人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免税)凭证(含契税税款凭证)到国土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房产管理局:

实行“先税后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之规定要求如下:

1、增量房(一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要求纳税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契税完税(免税)凭证,没有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契税齐全的完税(免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2、存量房(二手房)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应提供销售方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地税机关完税(免税)凭证(应纳税所含的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不能提供发票和齐全的完税(免税)凭证的,不得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3、乡镇房地产中心所办理房地产产权变动转移手续的,由房产中心所告知纳税人到房地产所在地中心地税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完税手续,经地税所审核、完税后,凭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完税证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

4、招标、拍卖的房地产,在办理产权变更时,由房管局告知纳税人凭招标拍卖协议书到县地税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完税手续,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及齐全的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5、法院裁定判决的房地产,由房产交易中心告知纳税人凭法院执行裁定书或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到县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6、县房管局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要在登记薄和存根上注明销售不动产发票号码、所有完税凭证号或免税批文的批文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镇平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为房地产契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一)代收税款

1、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规划建筑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立项文件、建设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房屋开发套数、建筑面积、销售日期等资料。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以申报之日起10日内审核确认,并向代收代缴义务人办理相关手续。

2、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商品房、门面房、车库、商业用房、储藏室(包括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销售的房屋)均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按照成交价格代收代缴税款。

3、代收税款按月缴纳入库。

(二)建立代收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代收档案,逐笔登记代收税款及纳税人详细情况。

三、建立涉税信息沟通机制,强化部门协作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

规范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通力配合,相互协调,各单位要分别明确一名分管的副职和一个主管的科(股)室,加强日常的沟通协调,按时通报涉税信息,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一名办税人员,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代征代收代缴单位应及时报告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涉税信息告知内容:

国土资源局:

1、对于非法占地的,由国土局处理后,告知纳税人携带土地协议和收款凭证10日内到地税局申报缴纳相关税收。

2、凡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开发土地的行为,由国土局城区分局告知纳税人凭土地协议或收款凭证10日内到县地税局申报缴纳相关税收。

3、国土局应及时将办理土地招标、挂牌、拍卖以及土地产权变更、违法占地等一切与纳税有关的详细情况书面告知地税机关,并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文件、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等资料。

房产管理局:

房管局应及时将房产转让合同、评估报告、房屋市场指导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位置、栋数、套数、预售价格及备案情况、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产权变动、房地产招标、拍卖、单位的集资房、法院裁定判决的房地产等涉税信息告知地税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对于以前销售的房地产行为,负有向征收机关提供买房人基本情况、房屋面积、成交金额等资料的义务。

2、对拒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在5日内将纳税人详细情况告知地税征收机关,由地税机关负责对税款的追缴。

3、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税款代收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地税征收机关。

4、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县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终止其继续在本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四、开展执法检查,加强责任追究

(一)由地税部门牵头,联合县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定期开展“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大检查,依法加强征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缴纳税款、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严格监督执行“先税后证”及代征代收税款的相关规定,凡不按照上述要求办理房地产处置有关手续,违反“先税后证”规定,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扣拨该单位的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自本文发布实施之日起,《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镇政〔2004〕89号)、《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房地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2008〕40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