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镇政文件 > 2014

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的通知(失效)
来源: 时间:2015-04-02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河南省千村土地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土综治发〔2009〕1号)、《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09〕85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宛政〔201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专项清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函〔2013〕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人地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田、水、路、林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
当前,我县正处于加快推进“三化”协调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用地的双重压力。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当前农村普遍存在规划滞后、用地结构不合理、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基础设施共享度底、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等现象,迫切需要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充分挖掘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潜力,增加耕地面积的有效途径;是减少农村粗放低效建设用地,节约用地指标,置换用于城镇建设,破解城镇建设用地保障难题的有效手段;是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力推手;是扩大农村投资,激活农村市场,确保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抓手;是改善农村村容村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深化认识,抓住机遇,大力推进全县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建新拆旧,统筹推进。建新与拆旧相辅相成,试点建设项目要统筹建拆并举,通过拆旧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通过建新妥善安置拆旧区群众,提升拆旧区群众居住和生活水平。
(二)明确任务,分段实施。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结合项目区实际,分年度稳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批复的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拆旧复垦规划实施的期限为三年,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完成拆旧区复垦任务,并通过市国土局验收。年度实施计划要明确建新与拆旧的范围及时间节点,严格落实,确保足额完成年度建新区和拆旧区目标任务
(三)规范管理,分级负责。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建新与拆旧进行全程监管,建立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格规范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建设管理,对旧村实施集中连片拆除复耕。
三、工作要求及验收标准
(一)工作要求
1、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与年度计划。根据拆旧复垦总体实施方案,制定每个实施年度的拆旧复垦计划,明确每个实施年度内拆旧复垦面积,确保每个实施年度项目区内拆旧复垦土地和建新占用耕地的平衡;拆旧复垦要先易后难,年度单个拆旧区的规模必须在30%以上。
2、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必须经市、县规划部门专家评审,县政府同意后报请省市国土部门批准备案。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拆旧区范围和规模、批准建新区位置和面积实施,严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未批先占和利用综合整治搞小产权房开发。
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原因,无法按原规划实施而要求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申请主体提出项目变更或撤销申请,经县、市级人民政府、省综合整治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或撤销。
4、项目区内涉及拆迁复垦和新村建设用地与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经农办、国土局审核后,报县土地综合整治联席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不再单独办理。但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5、规范推进建新与拆旧复垦工作。要妥善安置农民生产生活,做到先建后拆,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建新和拆旧要本着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禁不切实际强拆强建的原则。要本着适度超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对村庄的绿化、净化、亮化做出长远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劣质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通过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并按有关规定严格验收。凡在12月底前完成年度拆旧任务的,经农综办、国土局现场确认,并通过市级验收合格后,每拆一宅,县对乡镇补助5000元(拆前、拆后必须经县农综办、国土部门现场确认无误)。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停止土地报件和土地整治项目,扣减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规范使用配套补助资金。对申报争取的补助资金,必须按申报设计方案规范使用。由乡镇政府提出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申请,经县国土局审查、县政府批准,依法公开招标,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7、规范运作,主动整改。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面自查自纠;对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待清查结束后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对已发生的违规用地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觉接受处理;对申报用地规范过大的要尊重事实,及时申请,依法变更;对超出项目区外居民销售的拆迁安置房,立即纠正;对补助配套资金运行迟缓的,要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对边查边犯的,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通过完善整改使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验收标准
由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召集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等部门技术人员组成初验小组,对拆旧复垦后的耕地面积和质量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由初验小组提出整改意见,乡镇政府按照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再进行复验。对初验合格的地块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上级部门验收。
1、经拆旧复垦后的地块,需达到下列验收标准:
(1)地块相对平整,坡度不大于15度;
(2)地上无杂物;
(3)耕作层在30厘米以上,达到耕作条件;
(4)配套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划设计标准;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规定的条件。
2、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拆旧区复垦区现状位置图,项目区规划图;
(2)拆旧区勘测定界报告;
(3)规划设计预算文本;
(4)拆旧复垦区的拆前、拆中和拆后现场照片,要求与拆旧前备案照片同一地块,并与备案照片同一位置。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县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责任人为成员,下设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要求每一个试点项目乡镇成立相应机构,相关部门互相配合,项目所在地乡镇是综合整治实施主体,各乡镇一把手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工作;新村办要对新型社区建设指导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措、使用监管、财税政策制定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质量建设、土地流转的工作,引导农民或企业利用土地整治平台,发展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高效农业;规划部门要编制好村镇体系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宣传,组织开展有关群众工作。切实做好建新和拆旧的具体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切实做到社区规范建设、旧村拆除复耕。
(三)实行月报告制度。项目指挥部要将当月建新和拆旧的实施情况,于每月的25日之前报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会同县督查中心每月对乡镇的月报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情况进行月评比排序,对进度快的予以表彰,对进度迟缓的通报批评。
(四)严格考评奖惩制度。将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行评比时,对建新与拆旧实行综合考评,没有完成年度土地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不得评为先进。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质量差、在规定期限内旧村拆除复耕不到位、弄虚作假或者形成违法违规用地事实以及未完成新增耕地目标任务的乡镇,除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外,责令停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二O一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