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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低保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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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低保管理,推进城镇低保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最大限度地发挥城镇低保效能,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镇低保是国家为解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镇孤寡老人和孤儿以及老小坠子大、劳动技能差、经济拮据等比较困难的非农业居民生活困难问题,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工作,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群众最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保持经济稳步发展,促进社会大局稳定需要。因此,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精神实质,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和《实施办法》上来,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做好城镇低保工作。
二、加强管理,建立户籍属地管理机制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户籍属地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一是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的办事机构)要做好入户复查、审查上报和稳定工作;二是居委会负责辖区内的低保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未设居委会的乡镇由民政所负责),主要宣传低保政策,受理居民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情况、上报初审意见和做好信访等工作;三是民政局要核实有关材料、办理审批手续、监督资金发放工作;四是县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力保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同时还要逐步推行低保款发放社会化(即由指定的专业银行进行发放低保)。从现在起按户籍属地的要求逐步理顺关系,到年底前将城镇低保管理工作全部移交乡镇和居委会管理,并建立高效有序的城镇低保监督机制。
三、严格政策,实行动态管理
从即日起至9月底,依据《城市低保条例》、《城市低保条例实施办法》和《十四种非农业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之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县决定对全县低保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复核。对全县最低保障居民家庭收入消费变化情况,以入户调查为主、走访邻居为辅的“拉网式”方法进行复查,复查率要达100%。复查结束后,将复查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把符合低保条件的非农业弱势群体保起来,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从低保中清理出去,努力把低保对象合格率提高到96%以上。
四、建立公示制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为了有效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低保工作公正、公平、合法,建立低保工作公示制度。一是对确定的低保对象进行公示。各居委会(或民政所)受理居民申请后,经初审确定拟上报名单后,要在本辖区内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消费水平,家庭困难程度,家庭月享受低保金数额;二是对发放低保金进行公示。每次发放低保金后,县低保办要及时公示向各乡镇拨款情况;各乡镇公示向居委会(或民政所)拨款情况;各居委会(或民政所)张榜公布低保对象领取低保金情况。公示结束后,各单位都要将公示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备案。
五、加强领导,扎实做好城镇低保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常过问、勤督促,明确原则性强、办事效率高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同时,还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为搞好低保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证。从事低保的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钻研业务,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经常分析研究本乡镇、本部门低保工作动态,扎实做好城镇低保工作,为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