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镇政办文件 > 2003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镇平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
 

  镇平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了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抢救人民生命和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火灾事故;
(五)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六)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七)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八)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九)重特大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镇平县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总指挥: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和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副县长;
总指挥部成员由以下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电业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乡镇企业局、县工商局、县药监局、县民政局等县政府部门及镇平武警中队的主要负责人。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第四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需要,成立镇平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指挥部,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情况下,专业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指挥长所在单位;事故发生时,专业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指挥长担任,具体工作人员由指挥长确定。
1、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部由县安监局、县经贸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乡镇企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组成。
县安监局局长任指挥长;县经贸委、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乡镇企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的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2、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部由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组成。
县安监局局长任指挥长;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的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3、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部由县建设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组成。
县建设局局长任指挥长;县建设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的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4、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挥部
指挥部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组成。
县公安局局长任指挥长;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的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5、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
指挥部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组成。
县公安局局长任指挥长;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的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6、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指挥部
指挥部由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组成。
县交通局局长任指挥长;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的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7、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部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组成。
县公安局局长任指挥长;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冶安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的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8、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部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组成。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指挥长;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的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9、重特大食物中毒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部由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城区有关医院、县防疫站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组成。
县卫生局局长任指挥长;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城区有关医院、县防疫站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部门的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10、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指挥部
根据事故的类别及发生地,由县政府确定有关专业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指挥长、副指挥长。
第五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各指挥部及有关局委职责分工;
(一)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及专业指挥部的具体行动,实施决策。
(三)总指挥部:负责研究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问题。
(四)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总指挥、副总指挥命令的下达及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政府提供我县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检查各专业分部和有关部门、企业单位是否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检查预案的模拟演习,评估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的报道,统一对外发布经指挥部审定的事故信息;办理县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专业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的镇平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事故发生后,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镇平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现场勘察,按事故态势拟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确定警戒范围,实行人员和交通管制,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总指挥部及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
(六)县直各相关部门应承担的职责: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向指挥部提出针对事故种类启动相应抢险预案和处理措施的具体意见;根据省、市、县政府授权,积极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工作。
2、县公安局:
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处理事故车辆进出有序;负责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交警、消防、治安、经保等警种警力参与救援;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
3、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组织和调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大型救援设备到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负责提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工程技术支持、资料支持;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4、县建设局:
负责组织和调动起重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到现场参加排险工作;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水、燃气等公用设施排除和修复工作。
5、县卫生局: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与市急救中心及有关医院的协调、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负责有关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6、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漏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7、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县民政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事故现场后勤保障;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负责现场所需器材、装备、材料、给养的供给及车辆的抢修维护。
9、事故单位:
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10、武警中队;根据总指挥决定组织武警进行事故现场救援。
第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专业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要服从总指挥部的统一调遣,迅速组织力量抢救,组织人员疏散和设施处置,保卫要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在应急抢险中,供电、电信、气象和其它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相互配合,服从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险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八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