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镇政办文件 > 2003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镇平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扎实开展,县政府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一、要充分认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是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安全、有效的不动产体系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二、要严格城镇房屋交易条件。按照上级规定,从2004年元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证”齐全方能上市交易的要求,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必须严格审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坚持“两证”齐全,并且在“两证”权利主体一致的前提下,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三、要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预登记制度。从2003年8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预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前,应持详细规划、销售方案、规划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和有关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预登记证》,商品房出售后由购房人持有,可直接到县国土资源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要按条例严格审批。县房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预售审批,并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件是否齐全。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镇平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镇平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为依据,以建立规范的房地产秩序为目标,以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用地登记发证为重点,坚持“便民、护民”的原则,严格标准,统一组织,全面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保证产权人房屋和土地权利的完整一致性,为“两证”齐全房屋上市交易创造条件。
二、范围对象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是指城镇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其发证对象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
三、方法步骤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到2003年底前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8月1日至8月3日为宣传发动阶段。
重点是组织召开全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并通过电视新闻等媒介,采取公告、答记者问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有关政策和方法、步骤,形成浓厚的氛围。
第二阶段:8月4日至8月15日为调查摸底阶段。
以乡镇和县直部门为单位,对各自管辖区域内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开发出售情况进行自查,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售房单位如实填写《城镇住房开发出售情况调查表》。并向县政府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负责性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调查队伍,对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为申请登记阶段。
房改房办理用地登记发证的,由原售房单位代表各住房产权人持有关资料统一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办理用地登记发证的,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协助权利人,持有关资料统一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发证时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
(二)房地产开发、出售批准文件;
(三)住房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出售协议;
(五)土地登记申请表。
第四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为登记发证阶段。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现场进行地籍调查,计算分摊面积。对有明显界线的住宅小区,可以按住宅小区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地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对开放式难以明确界线的住宅小区,可以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经审核、批准,对住房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由组织申请单位统一领取。
四、组织领导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镇平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史焕立任组长,国土、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工商、财政、审计、纪委、监察、房管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五、监督措施
为确保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执法监督力度。对不积极组织申报登记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拒不提供资料,不协助购房人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开发、出售单位,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咨询处,安排专人负责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咨询,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虚报、瞒报和拒不配合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用地登记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附:1、镇平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镇平县城镇住房开发出售情况调查表
附1:
镇平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史焕立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牛天顺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魏乾龙 县建设局局长
成 员:潘 东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照华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徐明发 县财政局局长
刘相岑 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李英华 县审计局局长
常振亚 县经贸委主任
赵宏明 县工商局局长
门宏伟 县房管局局长
王玉安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镇平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国土资源局,牛天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