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央及省、市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经县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任务
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要坚持以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为指导,以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为手段,以建立和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为保障,通过发展县域经济,广开就业渠道,健全服务机制,逐步形成以就业保稳定,以发展促就业的再就业工作新格局。2003年全县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300名,2004年安置1300名,2005年安置650名,三年累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250名以上,其中“4050”人员750名,购买公益性岗位300个以上,至2005年底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
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抓好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和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豫发14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费税减免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向工商、税务、公安、建设、劳动保障、卫生、民政、交通等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费税减免优惠政策。
2、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即可按规定分别享受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即可按规定分别享受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延续期不能超过两年。
5、中发12号文件下发前,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经经贸、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
6、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滩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三年内免除一切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政策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4050”人员年龄偏大,技术单一,文化层次低,属下岗失业人员当中的弱势困难群体,按照上级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对“4050”人员以购买公益性岗位为主,予以妥善安置。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县财政部门出具单位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付给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五)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提供小额贷款,以帮助自谋 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起步阶段面临的资金困难,是促进再就业的有效途径。在调整县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预算安排投入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好金融机构资金的优势,全面推广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小额贷款守信、金卡、银卡、铜卡信用等级评定贷担保办法,走出一条具有我县特色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新路子。
1、信用等级评定程序及标准:
下岗失业人员用户(以下简称用户)首先必须认真遵守信用社章程,履行约定义务。信用社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本着合理公平原则,按照用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先后顺序,视资金能力对信用程度好的优秀级(金卡)用户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那些信誉程度差(银卡以下,不含银卡)的用户,信用社将不予支持。
(1)评定程序:
①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向信用社提出申请;
②每年初由辖区客户经理根据上年用户存款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③信用社等级评定领导小组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用户资料,确定信用等级;
④等级确定后,信用社分别对优秀、良好、一般级用户颁发用户(金、银、铜)守信卡。
(2)评定标准分三段:
①优秀级(金卡)
②良好级(银卡)
③一般级(铜卡)
2、用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①社区内经商、办企业的用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②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好;
③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④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人。
3、用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及用途:
①用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信用等级确定,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万元。
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包括:创办企业、商业经营销售、助学消费(子女上学)、住房消费等项贷款。
4、用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程序:
符合上述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和用途的用户,凭守信卡、户口簿或身份证、户主私人印件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客户经理根据用户要求到用户家中直接发放。
5、用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
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向信用社申请延期归还,但延期只有一次,最长不超过原定的期限。
(六)加大县乡政府财政投入
县、乡镇两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项科目”,以反映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县、乡镇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县再就业工作需要,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调整用于促进再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认真做好再就业服务工作
(一)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纳入乡镇管理,实施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这是新形势下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客观要求。要按照《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镇政〔2003〕53号)的要求,切实做到“六个到位”。一是机构设置到位,全县23个乡镇都要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二是人员配备到位,按照任务轻重,城关、城郊配备工作人员5名,所辖各居委会确定专干1名,其他乡镇配备工作人员3名。三是资金投入到位,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四是办公设施配套到位,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公场地不低于30—50平方米。五是制度健全到位。六是工作开展到位。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职责:
1、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2、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
3、开发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会就业项目;
4、动员组织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5、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6、负责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
7、负责《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的宣传、落实工作;
8、负责本地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
9、接受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业务管理,承担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认真开展城镇就业状况普查的基础上,要普遍建立起五项数据库(劳动力资源、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设置下岗失业人员、乡镇就业、用工信息、求职安置、职工培训、乡镇人员参保等六本台帐,要澄清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底子,做好各种信息的采集和储备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建立上下结合、左右联动、纵横交叉、条块结合管理模式。在城关镇、城郊乡各选一个居委会建立社区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站,进行试点。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站配备2-3名专职人员,人员实行聘任制,经费列同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应从预算的再就业经费中,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经费补助,切实健全基层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站,并成立相应社区服务公司,待条件成熟后推广到其他居委会,从而扩大覆盖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对象,更扎实、更全面的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全面带动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开创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新局面。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范围与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相一致。
2、《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程序;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下岗职工
①所在企业提供的下岗证明;
②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供的仍未再就业证明。
(2)失业人员
①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②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供的仍未再就业证明。
(3)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①原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②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供的仍未再就业证明。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
①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②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供的仍未再就业证明。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由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统一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印章后,及时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3、《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将其没收。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挖掘潜力,拓宽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面对当前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巨大的就业压力,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紧密配合,共同努力,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1、在充分发挥我县民营经济、第三产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巨大潜力,巩固完善原有的小店百货针纺批零市场、北大街布匹市场、公园小区餐饮、合得利公司、新华购物商城等8个下岗失业人员自救市场和再就业安置基地的基础上,把县城工业园区和10大民营小区作为吸纳再就业新的增长点和蓄水池,不断壮大就业载体,扩大就业容量,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持每年净增岗位1500个以上。
2、要充分发挥现有工业企业的资产存量优势,在进行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盘活资产和主辅分离中,把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摆上重要位置,特别是今后对破产企业,要规范破产程序,在研究制定破产实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制定职工安置分流意见,或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一般盘活企业用工须占总数30%以上,严禁一破了之,责任推给政府,人员推向社会。
3、我县新上项目开工的各类企业,在招收用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收下岗失业人员。
4、采取扶持政策,切实做好劳务输出工作。县劳务市场要充分发挥劳务输出的主渠道作用,搞好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向社会发布用工情况、空岗报告。要建立招用备案制度,借助社会力量扩大就业渠道,要稳固建立一批劳务输出就业基地。
要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中介活动,对坑、蒙、拐、骗的行为,县公安、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对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5、强化职业技术培训,搞好职业介绍。为使下岗失业人员适应社会各方面的需要,要大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转业转岗职业技术培训,把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同职业技术培训紧密结合为一体。县培训中心要充分发挥培训工作的主渠道作用,采取自办和委托社会力量联合办学的办法,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的技术要求愿望,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特点,开设更多切合实际、实用性强的灵活多样的长、中、短专业培训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素质和竞争能力,为其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二)严格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认证、分离工作
1、建立全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监测调查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随机管理。县经贸、劳动、统计、工会等部门每年要监测调查2次,摸清底数,建立档案,随时了解掌握全县下岗失业人员总量、分类、结构比例、变动趋势及各类再就业人员的去向分布情况。
2、完善认证、分离工作手续。通过监测调查,澄清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证享受扶持政策的再就业人员底子,对正在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政部门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对拒不参加监测调查的下岗失业员一律视为再就业,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五、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力度,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稳定全县社会大局
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努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积极稳妥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1、建立落实征缴责任制,对社保费的征缴清欠工作,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要实行分片承包,定单位到人,定任务到人,建立工效挂钩、工资浮动、奖罚兑现等行之有效的内部征缴管理机制。
2、把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大督查力度,对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缴纳,且欠费时间长,欠费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单位,由县督查中心进行督查通报,督促其尽快缴纳。
3、县广电宣传部门要为再就业搞好舆论宣传,在县电视台开辟劳动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专栏,宣传再就业有关政策,并定期公布各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清欠情况。对先进单位进行表扬,对有能力缴纳而拖着不缴,欠费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电视曝光。
4、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款额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可以最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有缴纳能力而久拖不缴,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单位,县劳动保障部门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六、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镇平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劳动保障、编办、发展计划、经贸、监察、财政、民政、审计、建设、工商、税务、物价、国土、交通、广电、人民银行、联社、工会及城关、城郊等县直单位和乡镇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和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
2、明确工作责任。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工作,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物价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县经贸委要搞好系统内职工再就业等一系列情况的调查摸底,做好系统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的开发工作,采取措施,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及后续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确保按政策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优惠减免收费项目。
县建设、环卫、国土和城关、城郊等乡镇政府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并在物业管理、环境园林绿化等项工作中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县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县工商部门要简化办证手续,降低收费标准,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登记证照提供相关政策服务。
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众再就业办实事。
县信用联社要积极研究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办法措施,并积极筹措资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开辟绿色通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坚持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再就业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因领导重视不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要继续开展领导干部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一对一”帮扶活动,不断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