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及《南阳市地名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标准地名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擅自编纂地名密集出版物的通知》(宛政办〔2001〕7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擅自编纂地名密集出版物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旅游业的兴起,地名使用频率增大,地名的指位功能也越来越明显,同时,地名的使用和管理也出现一些混乱现象,有些部门和单位,未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民政局)审核同意,擅自编纂地名密集出版物,如政区图、城区图、交通图、旅游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工商企业明录等,其中地名错误纰漏百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及《南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扰乱了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我市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为了规范我市地名密集出版物的编纂行为和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准化、法制化管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编纂地图、电话簿、邮政编码簿、交通时刻表、交通旅游图、工商企业明录及图书等等地名密集出版物,要严格执行《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及《南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出版前必须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未经审定出版的,一旦被查出,将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及《南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市民政局应及时将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各机关团体、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地名,应以政府依法命名、公布和出版的标准地名图、册为准,不得以工程项目名称取代标准地名。
三、城建、公安、房管、交通、土地、工商、税务、报社、广电、卫生、消防、环保、电信、邮政、电业、旅游等部门要率先带动全社会统一使用标准地名,积极配合和自觉抵制非法地名的使用,逐步提高全市地名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