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镇平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镇平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办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平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申办审批(包括审核、核准、登记)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政府确定的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代表部门受理涉及本部门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进入中心的具体审批事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窗口承办服务对象申请的有关证照,承办国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生产性、经营性项目等需报经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证照等事项,并提供咨询、释疑有关政策及批文办理、证照申领等事项。
第四条 中心实行窗口式办事制度,即服务对象向窗口递交申请和申办事项所必备的材料后,在窗口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向同一窗口领取申办结果。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审批事项应当遵循合法、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如涉及服务对象是直系亲属或有其它利害关系时,需要回避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章 审批事项分类和受理
第六条 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根据办理程序和部门的关联度分为即办事项、承办事项和联办事项。
即办事项是指由单一窗口受理,申报条件具备、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
承办事项是指由1至2个窗口受理,审批内容简单,但需调查、踏勘,并按承诺时限办结的事项。
联办事项是指由多个窗口受理、 审批内容比较复杂,需联合调查、踏勘,并按承诺时限办结的事项。
第七条 联办事项确定一个主受理窗口受理。下列联办事项的主受理窗口如下:
(一)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外商(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进出口项目报批的主受理窗口确定为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窗口;
(二)企业生产性技术改造项目的主受理窗口确定为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窗口;
(三)新办企业注册登记的主受理窗口确定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
(四)其它联办事项由具有该联办事项最终审批权的部门窗口作为主受理窗口;
主受理窗口有争议或最终审批权部门窗口不能确定时,由中心指定,被指定的窗口不得推诿。
第八条 服务对象向窗口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所提供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务对象必须具备相关的各项必备条件;
(二)申报材料必须规范齐全,文件形式和具体内容符合要求。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般程序和联办程序。
第十条 简易程序适用于即办事项的办理。窗口受理即办理事项后,应对申办事项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材料规范齐全的应当场或当天予以办结。
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补办材料,材料补齐后应当场或当天予以办结。
第十一条 一般程序适用于承办事项的办理。
窗口受理承办事项后, 应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应向服务对象出具《镇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办通知书》,并按承诺的时限办结。
服务对象提供的资料不齐或资料内容不完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镇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应补办的事项。材料齐后,窗口应按承诺时限办结。
第十二条 联办程序适用于联办事项的办理。
主受理窗口受理联办事项后,应当即填写《镇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通知书》,分别送交中心业务科、申请人及有关联办窗口。
联办事项是并联审批的,各联办窗口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递交主受理窗口;联办事项涉及未在中心设窗口的部门,该部门也应按承诺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递交主受理窗口。
审批流程是串联审批的,依流程顺序由各窗口部门按各自承诺的时限办结。
联办事项应尽可能采取并联审批的办法。
第十三条 联办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不全或材料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窗口或部门应直接告知服务对象补正。
服务对象补正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
第十四条 窗口对联办事项须作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的,应在收到联系单后的24小时内告知中心业务科。
中心统一安排时间,组织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也可以委托主受理窗口组织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
第十五条 各联办窗口在办理联办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请中心召开联审会议。
(一)对联办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理解有争议的;
(一)对联办事项各自依据的上级规定之间有冲突的;
(三)对上报审批的重大事项须统一口径的;
(四)其它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
第十六条 联审会议一般由中心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经中心委托,也可由主受理窗口部门或提请召开联审会议的窗口部门召集并主持。
联办事项情况特殊的,报请县政府主管领导协调。
第十七条 中心或联审会议主持部门应在召开联审会议24小时前通知各联办窗口。提请召开联审会议的窗口部门应当向中心递交需要协调事项的书面报告,有关联办窗口部门也应当根据协调内容向中心递交联审会议必备的材料。各联办窗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列席联审会议。要求服务对象参加的,由中心通知。
第十八条 联审会议结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主受理窗口部门起草,中心印发,各联办窗口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无故缺席联审会议和联合调查、现场联合踏勘或虽出席但不发表具体意见,因此造成审批失误的,由该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各联办事项的联办程序由主受理窗口逐步修订完善,简化程序,形成规范的办理流程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窗口在受理各类事项中,凡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不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申办事项或服务对象主要条件不具备,申报材料主件缺失的,可作不予办理的决定,并出具《镇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和具体依据以及服务对象不服决定可依法申请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途径,服务对象收到退回通知书后,在主要条件、主件未变更前,不得再向同—或其它窗口、部门申请办理。
《镇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通知书》应当及时送达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各窗口应严格执行办理时限的承诺。
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的下—个工作日起计算。
承办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即办事项因服务对象在离下午下班不足半小时提出、且窗口无法当即办结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结。
需要补充申办材料的事项,办理的时限从服务对象满足条件或补充申办材料后下一个工作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窗口或窗口部门制作下列文书应报中心业务科备案:
(一)《镇平县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事项联系单》;
(二)《镇平县行政服务中心联审会议纪要》;
(三)《镇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通知书》;
(四)中心认为应报备案的其它文书。
第四章 投诉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环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设在中心,检查监督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受理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在发展环境中的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保护中心对投诉事项应统一登记,填写《投诉事项登记表》。
保护中心应在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各窗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事项拒不受理的,由保护中心向承办窗口或窗口部门发出《限时受理通知书》,责令承办窗口或窗口部门受理。
第二十七条 各窗口或窗口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承办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中心有权要求该窗口或窗口部门限时办结,并由该窗口或窗口部门向服务对象和中心作出书面说明。如果超过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仍未办结。中心应将窗口或窗口部门违诺情况移交保护中心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窗口或窗口部门经办人员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中心发现后,有权要求窗口部门撤销办理结果,收回相关证照;已上报审批的,撤回上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服务承诺的,中心责令其改正,并通知窗口部门,由窗口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进中心的审批事项的责任人为该部门分管领导;涉及多人分管的综合事项的责任人为该部门正 职领导。
各部门应根据中心运行规则制订配合中心工作的内部审批规程及实施意见,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平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