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镇政办文件 > 2002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机构改革和各级政府工作的需要,迅速规范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结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最新规定和我县实际,修订了《镇平县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认真学习,尽快熟悉,正确把握,严格遵照执行,并结合各自实际出台相应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将据此进行专项核查。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镇平县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政府系统各部门的办文办事效率,规范办文办事程序,建立良好的政府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收文处理
1、受理范围。县政府受理国务院、省、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包括正式文件、简报材料等)。村民委员会和县直二级单位的公文,除重大灾情、事故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直接受理。
2、受理渠道。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县委、人大、政协发来、转来的公文,除传真电报由政府值班室负责接收(机要室备案)外,统一由秘书科(机要室)直接接收;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秘书科负责接收,节假日和下班时间由政府值班室值班人员签收转交秘书科(机要室)。未经秘书科(机要室)接收的公文,运转中如发生误压、漏办、丢失等情况,政府办公室不承担责任。秘书科(机要室)若出现上述情况由政府办负责补救处理。
3、传递、办理程序。县政府办秘书科(机要室)对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要分别予以登记、编号、加签,呈送政府办主任或常务副县长批示后,按照批示办理;政府值班室接收的传真电报,代收的公文遇有节假日、下班时间和紧急、特殊情况也按此程序先行办理,随后到秘书科(机要室)备案;属密级性公文,按照密级规定的范围办理。领导传阅文件由机要室负责传递,领导之间、科室之间一般不直接横传公文。对带有政府领导批示且需对应秘书转办的文件材料,由机要室登记后,转交负责办理的科室或有关部门落实。秘书科(机要室)对收到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报送政府的公文,要根据公文内容,转呈政府领导、有关主任、科室或对应秘书办理。
4、答复方式。县政府受理的请示、报告,除按照领导批示正式行文批复或转发外,一般应由县政府领导、政府办公室或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情况采用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查询公文办理情况,答复内容只限结论性的批示精神。确因工作需要,有关单位非持领导批示原件不能开展工作的,可将复印件给来文单位。
5、对需要审批的公文要求。要体现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凡属需要向县政府报告工作的,应当以乡镇政府或部门名义报送县政府;如果认为需要县委知道的,主送应写“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委”。请示必须符合规定要求。除公文本身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认真起草、印制外,县政府办公室将按照上级规定对报送县政府的请示件进行审查,有下列10种情况之一的,将退回呈文单位重新办理:(1)请示、报告不分的;(2)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的(县直二级单位请示件由归口部门转报);(3)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的,即在一份请示中,请示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关的问题,或者请示不是由一个上级机关批复的几个问题的;(4)请示、报告未注明签发人姓名的;上报的公文,未按要求标注主题词的;(5)没有发文字号或缺少发文机关、未加盖印章的;(6)公文中数字运用混乱或公文字迹模糊不清的;(7)涉及有关部门业务而未与有关部门会签的;(8)文件有歧义、错误或者表述不清的;(9)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应与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处理勿需县政府转发的;(10)未按规定报送一式5份的。
二、代拟稿处理
(一)拟搞
1、县政府各委、办、局和政府办各科室草拟、审核修改公文时,必须严格按照2000年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2000〕23号)的要求,认真办理。凡属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要统一使用《镇平县人民政府(拟稿纸)》用钢笔(或毛笔)认真撰写(或打印)清楚,以便审批、打(排)印、查阅、存档。
2、公文拟稿内容必须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相符合;注意政策纵向的连续性和横向的一致性,避免顾此失彼,相互抵触;具体办法、措施要周密可行。
3、拟稿要简明扼要,层次清楚,文理通顺,字迹工整。其中所用的材料、数字、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时间和引文等要认真核对,做到规范统一,准确无误。拟稿人要签署单位、姓名、联系方式,并经本单位负责同志核稿签字后,送交县政府办秘书科初步审核把关。送交代拟文稿时要一并提交拟文依据(包括上级文件、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审核、签发
1、拟发的公文,如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应请县直有关部门会审,实行会签制度。凡属规范性文件秘书科接收后先送法制科审查。
2、建立公文分层审核、签发责任制。县政府拟发的公文,由拟办单位领导审核后,一般情况应至少提前7天,紧急情况提前1天(特殊情况经县政府领导或政府办主任批准可特事特办)交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初步审核把关后,送政府办分管主任、主任审核签字后,呈报主管副县长、重要的呈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拟发的公文,由拟办单位领导审核,政府办秘书科初步审核把关后,送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核,由政府办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3、审核、签发公文用钢笔或毛笔签发。审核要具备意见、姓名和时间三要素,不能只画圈、不签署意见,应有明确的态度,以便承办人员据此办理。
(三)运转、催办
1、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先送交政府办秘书科,由秘书科负责初步审核后,根据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工作分工,分呈相关主任或县长审核、签发。
2、公文运转要准确、及时,严防误压、丢失和疏漏。急件要随到随办,一般文件要做到及时处理,最多不超过5天。送批公文,如有领导外出可由受委托的领导审批,或有关单位配合专程送批。传阅、催办、落实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印发、存档
1、为确保公文质量,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文件统一在县政府文印室打(排)印、核对、印刷。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正式公文、领导讲话等,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的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并按照发文要求分发。
2、存档,一式7份连同底稿交政府机要室审查、盖章。
三、发文形式
1、带有全局性的、比较重大的问题,如发布全县性的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意见、通知等,用《镇平县人民政府文件》(镇政 〔200 ×〕× 号)的形式印发。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请示、报告,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请示(有签发人及联系方式)的批复等,用《镇平县人民政府文件》(镇政文〔200 ×〕×号)形式印发。
2、经县政府同意,但不以政府名义行文的公文,如召开重要会议、成立机构、启用印章的通知,以及对全县性工作发出的通知、通报和转发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转发县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等,除可发传真电报外,用《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镇政办〔200 ×〕×号)的形式印发。
3、县政府任免干部的通知,用《镇平县人民政府任免通知》(镇政任〔200 ×〕×号)的形式印发。
4、县政府领导召开的办公会议纪要,用《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镇政纪〔200 ×〕×号)的形式印发。
5、全县性大会需下发的政府领导讲话,用《领导讲话》(镇政阅〔200 ×〕×号)形式印发。
6、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土地方面的请示,对各乡镇政府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请示的批复等,用《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镇政土〔200 ×〕×号)的形式印发。
7、县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传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用《镇平县人民政府命令(令)》(第×号)的形式印发。
8、向全县或一定区域的人民群众公布某项政策、法令和重大事件以及其它需要周知和遵守的事项,一般以县政府名义用布告、通知、通告的形式,县政府领导签发后印发。
四、发文处理
1、凡是可以用传真电报、电话、面谈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印发文件。
2、凡是可以用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解决的问题,不印发县政府文件,可以不以文件形式解决的问题不印发正式文件。
3、凡属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部门自己行文可以解决的,不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批转;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的问题,可由其中的一个部门牵头会商后,联合行文。
4、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包括遵照政府领导指示或同意召开的会议)纪要等业务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或转发。需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政府同意或经县政府领导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