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城郊乡人民政府,建设局:
为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县城环境质量,根据县政府办公会议精神和镇政〔2001〕39号,镇价字〔1999〕8号文件规定,现将垃圾清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界定如下:
一、城关镇、城郊乡各居委会负责县城城区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沿街门店和居民的垃圾清运费的征收工作。
二、各专业市场、早市、夜市摊点、零星摊点的垃圾清运费由建设局环卫处负责征收。
三、执行时间:以上各项收费从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四、收费标准:按县物价局镇价字〔1999〕8号文件执行。
二OO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