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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城垃圾清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进行界定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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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城郊乡人民政府,建设局:

  为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县城环境质量,根据县政府办公会议精神和镇政〔2001〕39号,镇价字〔1999〕8号文件规定,现将垃圾清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界定如下:

  一、城关镇、城郊乡各居委会负责县城城区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沿街门店和居民的垃圾清运费的征收工作。

  二、各专业市场、早市、夜市摊点、零星摊点的垃圾清运费由建设局环卫处负责征收。

  三、执行时间:以上各项收费从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四、收费标准:按县物价局镇价字〔1999〕8号文件执行。

 

二OO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