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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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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宛政〔1999〕81号、《中共镇平县委、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创建省级拥军优属模范县的通知》镇发〔2001〕1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在乡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使党和政府的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农村优待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待范围:家居农村的烈属、现役军人家属普遍

  实行优待。其他优抚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优待面进行优待优待的重点应掌握在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多病和生活、医疗、住房困难的特困户。

  二、优待标准:现役军人家属优待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必须达到各乡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家庭生活困难,可按每年100―300元的标准予以优待照顾。各乡镇要严格按此标准列入统筹,如数提取,并保证每年在“八一”前发放到对象手中。

  三、为了奖励参战立功的现役军人,各乡镇要对被评为优秀士兵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家属增发当年优待金。具体加优标准:凡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现役军人,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0%;荣立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荣立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现役军人,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

  四、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但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卫生部门酌情予以照顾。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含二等乙)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本人的农业税,免收各项统筹提留和集资,免派义务工;义务兵本人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不负担集体提留和各种义务工,但应交纳农业税。

  各乡镇要按此通知,迅速研究,制定出本乡镇优待方案,并登记造册,于每年的7月初上报县民政局,定案后的各项优待金必须如数提取,并按照县政府要求在“八一”前兑现。

  今后,除上级另有规定外,每年的农村优待标准,现役军人家属,按照各乡镇上年人均纯收入70%的比例进行调整,其它优待政策按此文件规定执行,不另行文。

  附:2001年农村现役军人家属优待标准表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