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标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单位,均应按照下列十三条的相关项目,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馆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来以上的影剧院、演出放映场所、录像厅、礼堂等;
5、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舞厅、卡拉0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6、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馆场所;
7、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游艺、游乐(网吧)场所;
8、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9、营业厅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人才交流中心等人员集中场所;
10、座位数在200个以上的营业性餐饮场所。
(二)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
(四)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
1、候车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2、民用机场。
(六)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
1、发电厂(站);
2、110KV以上的变(配)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八)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营所);,
4、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店内总存量在200公斤或3立方米以上的商店;
6、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
1、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2、国家级科研单位;
3、省级科研单位。
(十一)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量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
机械、电子、汽车、制药、钢铁、烟草、纺织、造纸等中型以上工业企业。
(十三)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公安消防部队六个严禁
一、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招标评标活动。
三、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
四、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
五、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
六、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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