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常住人口登记规范
为规范我县常住人口户口登记和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核工作程序,提高人口管理水平和人口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现实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现就我县常住人口登记管理有关业务规定如下:
一、出生(收养)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出生医学证明》
(3)《准生证》
(4)父母《结婚证》
(5)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或父亲)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计生部门证明
(4)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弃婴
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函件,社会福利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婴儿入户。
4、收养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二)办理程序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弃婴、收养小孩入户由入户派出所调查核实,市、县局户政科审批办理。
二、死亡或其它注销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入伍注销户口及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应征服役人员的《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
(2)转业、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原注销《居民户口簿》或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
(3)转业、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提供省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2、死亡登记注销
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凭应征入伍人员的《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手续。办理公民死亡登记的,应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收回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转业、退伍军人安置,由市、县公安机关户政科受理。入户地派出所凭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
三、迁入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夫妻投靠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子女投靠父(或母)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已落实就业单位:
(1)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3)组织、人事、劳动或教育等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分配介绍信
(4)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超过择业期(两年)未落实就业单位:
(1)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2)回生源所在地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3)本人要求投靠亲朋好友的,提供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河南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介绍信》。研究生、重点大学毕业本科生直接凭就业办审核、盖章后的《就业报到证》
(4)学生本人提供的《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
5、购买房产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
6、投资纳税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税务部门发给的《完税证明》或县以上工商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7、专门人才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有关部门发给的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4)聘用单位证明文件
8、工作调动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劳动、教委或上级垂直管理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调令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9、“非转农”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村委同意接收证明
10、“农转农”入户
(一)两区之间农业户口婚迁不再签发《户口准迁证》,由迁出、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二)县外因结婚迁入的,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二)办理程序
(1)县局直接受理录用公务员、招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随军家属入户,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住宅房入户等审批的户口事项,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县局签发《户口准迁证》。
(2)公民县范围迁移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公民在县范围内乡到乡、镇到乡迁移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四、迁出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公民跨县范围迁移的
(1)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
(2)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县范围内乡到乡、镇到乡迁移的
(1)迁入地派出所同意接收证明
(2)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境)定居的
(1)出国(境)证件
(2)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
(1)凭加盖学校公章并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录取通知书》
(2)《河南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准考证》
(3)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
(1)凭加盖有省或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
(2)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提供)
6、省属体育类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
(1)凭加盖有省“体育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委员会”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2)《准考证》
(3)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提供)
7、省属文艺类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
(1)凭加盖有省“文化系统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委员会”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2)《准考证》
(3)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提供)
8、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
入学时不迁移户口,农业户口学生暂不办理农转非,毕业时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移,农业户口的同时办理农转非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单位接收证明
(二)办理程序
(1)迁出地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2)被外省、市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计划内录取的新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计划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录取新生属农业户口的,县局签发《户口准迁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五、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2、变更民族成份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20岁以上的一律不予变更)。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3、变更姓名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同意变更(更正)”的明确意见,一月集中报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一次。
(2)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六、分户、立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二)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七、办理集体户口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法人居民身份证、单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租房的需提交租赁手续或房屋租赁合同;
(二)办理程序
(1)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后,由责任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主管户籍的所长审批。
(2)办理集体户口登记采用活页式《常住人口登记表》,实行一人一表,集体户口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各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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