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安置。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安置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申报材料:
城镇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后入伍);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
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每年度8月底前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联系方式:
镇平县民政局 电话:0377-659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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